皖蚌怀交罚〔2024〕1000231号
2024年6月18日,吕*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车船号:绿皖CD05036),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款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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