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教体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
怀远县教体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廉政风险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审批 | 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第十四条内容。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 4,中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报告和章程进行审查。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评审委员,组织专家对申办人办学能力、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先在网站上公布公示许可名单,然后在申请表上作出同意认定的书面决定,同时制作相应的办学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领取。不予认定的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民办教育法》规定,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擅自增设、变更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审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 4,中 | 1.受理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环节责任: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决定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理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违法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教体局职成教科、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处罚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教体局职成教科、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的回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教体局职成教科、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县教体局职成教科、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3、《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县教体局职成教科、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处罚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县教体局招生办公室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处罚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县教体局人事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 (二)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 (三)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 (四)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 (五)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 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教体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处罚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8 | 行政处罚 | 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教体局体艺卫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9 | 行政处罚 |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五十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教体局体育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0 | 行政处罚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县教体局体育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县教体局体育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违反安全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教体局体育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3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予以配合,拒绝、阻挠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教体局体育科 | 7中 | 1、立案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拟《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体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6、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确认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三条: 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县教体局职成教科 | 4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予注明。3.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和普惠性幼儿园标准提出预审意见;局务会议通过后公示,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普惠性幼儿园匾牌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3.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4、事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确认 |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 4中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试。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评审委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先在网站上公布公示许可名单,然后在申请表上作出同意认定的书面决定,同时制作相应的资格证书,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领取。不予认定的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决定书寄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6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 3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与决定责任:根据规定内容提出预审意见;局务会议通过后,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3.送达责任:制定备案表并送达。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给予备案的;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其他权力 | 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 3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报上级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8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的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县教体局职成教科 | 3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年审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与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年检标准,组织专家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审并提出预审意见;局务会议通过后公示,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3.送达责任:制作文件送达至民办学校和所在学区管理委员会并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年检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为合格的不予认定或不应予认定合格而给予认定合格的;3.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县教体局职成教科 | 3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规定内容提出预审意见;局务会议通过后,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定备案表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给予备案的;3.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4、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5、因审查不严,对不具备相关要求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予以备案,损害考生权益的; 6、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其他权力 | 初中、小学学生休、转、复学核准 |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 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第十四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第十六条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 县教体局行政审批科、基础教育科 | 5低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在申请表规定位置填写批准意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学籍管理专用章,当场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休、转、复学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休、转、复学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4、擅自增设、变更中小学生休、转、复学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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