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教育体育系统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局机关及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效能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教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乡镇学区管委会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借用、挂职人员)。
第三条 违反《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规范》等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损害服务对象或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第四条 效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效能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约谈和党纪政纪处分。
经济处理的范围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机关、学区或学校(局属)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局机关、学区或学校(局属)内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被问责的或被市、县效能问责的,局效能办在教体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5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一)不按时上下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延时课期间无课教师提前离岗不予问责);
(二)会场内接听电话、长时间查看手机、来回走动、窃窃私语或在会场外长时间聊天的;
(三)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串岗聊天、长时间利用手机电脑聊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四)穿着、仪表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批评教育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机关、学区或学校(局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局机关、学区或学校(局属)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50%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及以上被效能问责的或被市、县效能问责的,局效能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10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一)在执行县委、县政府、教育体育局党委决策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不按承诺时限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的;
(三)推诿扯皮,让服务对象或学生家长在部门或科室间来回跑的;
(四)粗暴、冷漠对待服务对象的;
(五)上班期间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以及观看影视剧、听音乐(学习强国等学习平台内容除外)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擅离工作岗位或锁门办公的;
(七)违反“禁酒令”,工作日饮酒的;
(八)违反廉洁服务规范,“吃拿卡要”的;
(九)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效能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应予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七款、第八款规定的情形,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受到效能问责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市、县效能问责或局2次及以上效能问责的人员,取消年度内职称评定和提拔任用资格。被问责对象如为领导干部的,局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进行组织调整或免职。在一次督查中有3人及以上被效能问责的单位,约谈学区、局属学校主要领导,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约谈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在“怀教在线”设立红黑榜,对效能检查通报结果按季度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将效能建设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年度内被效能问责的学区(含所辖学校)、局属学校在目标考核中视情况相应扣分,局效能问责0.5分/次/学区(学校);县效能问责1分/次/学区(学校);市效能问责2分/次/学区(学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效能问责:
(一)因服务对象或学生家长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三)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
(四)因工作需要查看相关网站或观看相关视频资料的(包括微信、QQ);
(五)其他应予免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效能问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效能办向学区或局属学校反馈效能问题;
(二)学区或局属学校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三)学区或局属学校对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局效能办意见;
(四)学区或局属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局效能办备案。
(五)对二次及以上被问责的单位及个人,经局党委会研究后,由局效能办进行处理并下发通报文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一)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有关问责的指示、批示;
(二)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实名投诉,查证属实的;
(三)司法、审计、信访、行政审批监管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因效能问题被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明查暗访等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局效能办建立健全问责档案管理制度,并将问责情况抄送局党风室、干部股、人事股、财审股、督导办等相关股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有关效能问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县教育体育局效能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