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预算公开机制,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二、明确落实预算信息公开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具体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预算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对本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指导。
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本级人大监督。对各级政府预算、年度执行中涉及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要报送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对各级部门预算、决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要全部报送同级人大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级人大要求和实际情况细化、改进报送人大审批的预算报告草案及其附表和相关材料的内容、格式,扩大报送人大审查的部门预算范围和数量,创新预算查询方式,更好满足人大监督需要。
四、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公开政府总预算、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总预算、决算。公开的总预算、决算,要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内容和表格;要如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上级转移性收入和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要按规定列入本级预决算反映;要将一般预算收支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款级科目,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编列到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
(二)公开部门预算、决算
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省级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应先行公开经省人大审查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内容和附表,并逐步增加部门预算公开内容,积极做好部门决算公开工作。
(三)公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162号)要求,加快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及时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三农”等基层财政专项支出政策、补助标准、资金安排、实施情况等向社会全面公开。省级全面公开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转移支付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
(四)公开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月度数字、累计数字及简要分析和说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人大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及表格,并向政府门户网站、年鉴、杂志等有关方面提供相关数据、文字和图表资料。
(五)公开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统一的行政经费统计制度,将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总额和“三公”经费决算总额纳入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财政决算报告内容,经本级人大审查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作为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主体,负责本部门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的公开工作。
五、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属于秘密事项的,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预算信息,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联系,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预算监督管理,努力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财政监督管理体系。要拓宽公开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载体公开预算信息。
七、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制度、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工作考核,确保预算信息公开稳步、有序推进。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预算公开机制,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二、明确落实预算信息公开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具体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预算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对本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指导。
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本级人大监督。对各级政府预算、年度执行中涉及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要报送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对各级部门预算、决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要全部报送同级人大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级人大要求和实际情况细化、改进报送人大审批的预算报告草案及其附表和相关材料的内容、格式,扩大报送人大审查的部门预算范围和数量,创新预算查询方式,更好满足人大监督需要。
四、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公开政府总预算、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总预算、决算。公开的总预算、决算,要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内容和表格;要如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上级转移性收入和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要按规定列入本级预决算反映;要将一般预算收支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款级科目,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编列到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
(二)公开部门预算、决算
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省级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应先行公开经省人大审查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内容和附表,并逐步增加部门预算公开内容,积极做好部门决算公开工作。
(三)公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162号)要求,加快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及时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三农”等基层财政专项支出政策、补助标准、资金安排、实施情况等向社会全面公开。省级全面公开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转移支付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
(四)公开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月度数字、累计数字及简要分析和说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人大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及表格,并向政府门户网站、年鉴、杂志等有关方面提供相关数据、文字和图表资料。
(五)公开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统一的行政经费统计制度,将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总额和“三公”经费决算总额纳入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财政决算报告内容,经本级人大审查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作为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主体,负责本部门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的公开工作。
五、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属于秘密事项的,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预算信息,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联系,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预算监督管理,努力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财政监督管理体系。要拓宽公开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载体公开预算信息。
七、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制度、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工作考核,确保预算信息公开稳步、有序推进。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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