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经济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县政府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信息制作部门和政务公开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为依据。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审查工作,指定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制作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分管政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由不同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或审签时,应该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审查时,负责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工作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可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