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厅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厅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建立健全厅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能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能】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政务公开办),具体职能:(一)办理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履行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同时,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处室局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办公室:将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厅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未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做好政府公报的统计报送工作。
综合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统筹协调网上舆情应对处置,牵头推进新闻发布相关信息公开。
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对经审查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配合厅政务公开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厅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并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完成厅政务公开办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厅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厅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厅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局负责公开。厅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厅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厅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厅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厅政务公开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主管部门或提请厅保密办确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经济运行监测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厅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形式】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厅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我厅信息的,应当向我厅政务公开办或省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厅窗口提出,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政务公开办或省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厅窗口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务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厅政务公开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政务公开办提交厅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厅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送厅政务公开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经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年度预算。对厅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厅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厅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2019年11月8日以皖经信办函〔2019〕731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