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应急简明程序
一、省内发生Ms3.0—3.4级地震,省局应急处接地震速报后立即启动全省地震系统应急工作检查,并与震中所在市局领导紧急联系。省局办公室和监测预报处、预报中心立即组织信息快报和紧急会商工作。震后4小时内,各市局、各地震台每小时报告一次震情监测和应急工作情况。震中所在市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调查地震影响情况,指导震区地震应急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发生Ms3.0级以下地震,但震源很浅,社会影响较大的,震中所在市局可以参照本条采取应急措施。
二、省内发生Ms3.5—3.9级地震,省局立即派出应急处负责人带队、由应急通讯、监测预报有关专家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震区。省局应急处立即与震区市局领导紧急联系,同时开启应急装备库和全省地震系统应急工作检查。省局办公室和监测预报处、预报中心按各自职责立即组织信息快报和紧急会商工作。省局服务中心立即做好应急交通准备。各市局、各地震台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震后4小时内,每小时报告一次震情监测和应急工作情况。震区所在市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派出市工作组与省局工作组汇合,指导震区政府做好地震现场各项应急工作。
三、省内发生Ms4.0—4.4级地震,省局立即派出副局长带队的现场工作组、流动监测组赶赴震区。省局应急处立即与省政府应急办、中国地震局应急救援司和震区市局及邻近市局领导紧急联系,同时开启应急装备库和全省地震系统应急工作检查。省局办公室和监测预报处、预报中心按各自职责立即组织信息快报、新闻通稿和紧急会商工作,并与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及时联系。省局服务中心立即做好应急交通准备。各市局、各地震台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震后8小时内,每小时报告一次震情监测和应急工作情况。震区所在市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派出分管市领导带队的市工作组与省局工作组汇合,指导震区政府做好地震现场各项应急工作,同时做好震区地震烈度考察工作。
四、省内发生Ms4.5—4.9级地震,省局立即派出副局长带队的现场工作组、流动监测组和地震烈度考察组赶赴震区。省局应急处协助组织现场应急工作,并立即与省政府应急办、中国地震局应急救援司、震区市局和邻近市局领导紧急联系,同时开启应急装备库和全省地震系统应急工作检查。省局办公室和监测预报处、预报中心按各自职责立即组织信息快报、新闻通稿和紧急会商工作,并与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及时联系。省局服务中心立即做好应急交通准备。其他人员待命听候调遣。各市局、各地震台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震后12小时内,每小时报告一次震情和应急工作情况。震区所在市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派出分管市领导带队的市工作组与省局工作组汇合,指导震区政府做好地震现场各项应急工作。震区邻近市局立即了解本市毗邻震区群众震感情况,有建筑物破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核查灾情。
五、省内发生Ms5.0—5.9级地震,省局立即成立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立即请示出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分队,局各部门、各二级机构按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现场各项应急工作。局本部由一名副局长领导留守人员做好与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及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应急检查、应急通讯联络、起草慰问电、信息报送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市局、各地震台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震后24小时内,每小时报告一次震情监测和应急工作情况。震区所在市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派出市领导为首的现场指挥部与省局现场指挥部汇合,组织做好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应急通讯、流动监测、分析预报、震害调查评估、新闻通稿等各项工作。震区邻近市局立即了解本市毗邻震区群众震感情况,有建筑物破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核查灾情。
六、省内发生Ms6.0级以上地震,省局立即成立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立即建议成立安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请示出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局各部门、各二级机构按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现场各项应急工作。局本部由一名副局长领导留守人员做好与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及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应急检查、应急通讯联络、起草慰问电、信息报送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市局、各地震台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震后48小时内,每小时报告一次震情监测和应急工作情况。震区所在市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派出市领导为首的现场指挥部与省局现场指挥部汇合,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应急通讯、流动监测、分析预报、震害调查评估、新闻通稿等各项工作。震区邻近市局立即了解本市毗邻震区群众震感情况,有建筑物破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核查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