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科技局失职追究制
一、为严肃法纪,确保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对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局机关设立失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对失职,渎职行为的纠正和追究工作。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失职、渎职: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4、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警示训诫教育;
2、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必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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