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远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蚌埠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农工组〔2022〕1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蚌埠市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怀远县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怀农工组〔2022〕1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怀远县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科技厅、蚌埠市下拨以及县级财政统筹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分类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筹集和安排。
(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县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省、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
(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及创新创业项目绩效奖补,培训以及运行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经费。对签订“三方”服务协议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考核优秀的(10%)4000元、考核良好的(30%)3000元、考核合格的(60%左右)2000元工作经费。考核合格后发放至科技特派员个人,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的交通差旅、通讯和培训费用等。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第七条 大学生科技特派员经费。按照《安徽省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岗位开发实施方案》,每人每月安排4000元工作生活补助经费(含统一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县级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000元。
第八条 绩效奖补经费。对县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站,依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用于科技服务活动支出。其中奖励团队、个人的比例不低于50%。县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站,应制定经费使用和绩效激励方案,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对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优秀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第十条 运行管理及培养培训经费。为加强科技人才和科技特派员骨干培养培训,召开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会议,进行专家业务咨询,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以及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等,每年安排运行管理及培养培训经费15万元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对于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具体要求等。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拟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县政府会议研定。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科技局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科技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虚列、截留、挪用等行为,将收回财政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本资金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