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科技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09 08:18 来源: 怀远县科技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廉政风险点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办公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审批文件,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日常监管的科室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审批工作不负责任,掩盖材料问题,致使审批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审批决定的;
3、日常监管松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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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科技管理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登记或不予登记(不予登记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审核。
3、决定责任:对登记完成的要及时审核存档(审核不通过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登记而不予登记,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而登记的;
2、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核的;
3、向登记对象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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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地震监测中心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成立事项调查组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事项调查的要求,收集的相关证据,需要补充的再补充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项调查情况形成事项调查报告,作出事项调查结论和处罚通知,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项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袒护负有受处罚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受处罚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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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监测中心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成立事项调查组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事项调查的要求,收集的相关证据,需要补充的再补充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项调查情况形成事项调查报告,作出事项调查结论和处罚通知,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项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袒护负有受处罚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受处罚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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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监测中心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成立事项调查组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事项调查的要求,收集的相关证据,需要补充的再补充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项调查情况形成事项调查报告,作出事项调查结论和处罚通知,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项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袒护负有受处罚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受处罚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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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震监测中心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成立事项调查组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事项调查的要求,收集的相关证据,需要补充的再补充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项调查情况形成事项调查报告,作出事项调查结论和处罚通知,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项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袒护负有受处罚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有关责任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受处罚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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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7 行政规划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组织编制全县防震减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地震监测中心 1、编制阶段责任: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
2、实施阶段责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编制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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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权力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县级: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地震监测中心 1、调查阶段责任:按照事项调查的要求,收集材料。
2、审议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事项调查报告,作出保护范围划定,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复。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项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偏袒性划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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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权力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县级: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震监测中心 1、调查阶段责任:按照事项调查的要求,收集的相关证据,需要补充的再补充调查。
2、通知阶段责任:根据事项调查情况形成事项调查报告,作出事项调查结论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复。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负责日常监管的科室加强对建设单位改正情况的监督,使地震监测不受其施工影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项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袒护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的;
3、有关责任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拖延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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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县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修订,2020年3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震监测中心 1、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如实进行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篡改安全评价结果的。
0552-8221379
11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地震监测中心 1、通知阶段责任:依法作出限期整改通知。
2、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负责日常监管的科室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使有效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通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瞒报整改落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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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科技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办公室 1、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如实进行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篡改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内容的。
0552-8221379
13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科技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办公室 1、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如实进行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篡改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内容的。
0552-8221379
备注:科技(地震)部门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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