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县民政系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16:24 来源: 怀远县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民政所:

现将《全县民政系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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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民政系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皖民办字〔202239)文件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着力解决面对群众诉求冷硬横推和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以优良作风推动落实基本民生保障,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民政系统开展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与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切实解决服务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较真碰硬,善于找问题,及时发现解决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坚持统筹结合。以专项整治为抓手,巩固提升养老服务三年行动治理成果,实施养老服务新三年行动,统筹推进,注重实效。

(三)坚持分工协作。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社会救助股和社会事务股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驻局纪检监察组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各乡镇一体推进,上下联动,以上带下,层层抓落实。

  长:张店根

副组长:王守典      巨鹏飞  靳玲玲

  员:胡        赵友成   

常先明  周亚军   

三、重点整治问题

(一)养老服务领域

1、围绕农村特困供养机构,重点整治设施设备不完善,消防审验、食品许可未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未覆盖重点区域;

2、管护人员年龄偏大、专业能力不强,管理服务人员态度生硬等机构建设管理不到位问题;

3、院务、财务不公开,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

4、虚报入住养老人数,贪污、侵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问题;

5、打骂、体罚等欺老、虐老侵害老年人权益;

6、入住率低,安全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主动作为意识不够等问题。

(二)社会救助领域

1、重点整治老弱病残及返贫监测户等特殊群体脱保”“漏保、救助对象死亡后未及时停发救助金、特困供养人员照护缺失等问题。

2、集中整治保障不及时、综合施策不全面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3错保”“政策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不精准问题;

4、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5、责任不明确,尤其是群众办理救助业务过程中推诿扯皮;

6、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诉求不能及时回应;

7、特困供养对象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不到位等。

(三)社会事务领域

1、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不足,未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2、改变公益属性违规经营,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3、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

4、建设标准偏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专人维护;

5、未规范使用建设奖补资金;

6、公益性公墓整治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主体责任不履行等问题。

四、整治措施

(一)养老服务领域

1.实施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能力提升行动。加大设施改造力度,增设护理专区,推动消防设施提升改造,2022年底前,至少建设1所以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机构。整合供养人数较少、设施设备较差、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乡镇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和队伍建设,转岗或辞退年龄超过60周岁、缺乏相应管理能力、责任心事业心不强的机构负责人,选用一批有爱心、有耐心、有恒心、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管理队伍。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质量。

2.严格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资金管理。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资金、财物收支流程和具体要求;督促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开设独立账户、规范财务管理,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要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机构资金和物资发放使用要有明细记录;落实院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醒目位置公开收支账目明细,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完全用于特困供养对象,不得挪用侵占;定期核查清点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入住人员,防止虚报入住人数,套取财政资金。

3.扩大养老护理员培训范围。重点培训农村敬老院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农村敬老院护理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的频次,增加参与市、县级培训人数,每年培训人次要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70%。规范岗前培训、定期培训,落实奖补政策,提高敬老院护理人员参训积极性,提升持证比例。

4.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贯穿始终,把廉洁和纪律要求贯穿始终,不拿、不卡、不要,对服务对象不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对本职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拣四,切实为服务对象提供诚实、高效服务。

5.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综合监管。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建筑安全检查,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指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公布相关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发现问题情况及时查处。

(二)社会救助领域

1.严格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制度。加强宣传引导,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切实做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持续提高失能半失能及高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确保不低于60%。组织全面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做到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县局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负总责,组织签订照料服务协议,落实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每周上门不少于两次,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做到每天上门一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2.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乡镇、村(社区)要坚持经常性走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逐户逐人排查脱保”“漏保等问题;建立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清单,实行逐条对账销号,更加精准落实各项救助帮扶措施,帮助困难群众实现纾难解困。

3.加大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力度。严格落实县局、乡镇领导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干部要带案下访、主动约访、包案化解、阅批群众来信,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把小区、村组作为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的主阵地和第一线,做到:目光所至看到问题、耳听范围想到问题、所思所想直面问题、所作所为解决问题,认真收集社会救助领域漠视侵害群众权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履职不力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问责。

4.常态化组织开展档案质量评查。县局要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档案质量评查,围绕: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是否记载准确;一次性告知、联审联批、20日内办结等工作制度是否得到执行;救助资金是否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实行一卡通发放等重点问题,对审核确认档案进行细致体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各环节工作规范运行。

5.规范做好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对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等规定,认真检查并严肃整治低保等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督促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在阳光下运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6.扎实做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认真落实《安徽省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报告》、《安徽省审计厅关于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针对保障待遇发放不准确、救助政策衔接不顺畅、主动发现不及时、兜底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按时完成个案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7.及时掌握救助对象死亡信息。村(社区)要持续开展救助对象人口变动情况核查,第一时间掌握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信息并上报乡镇。乡镇要深入开展应退尽退政策宣传,动员知情群众及时主动上报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信息。县局利用殡葬、社保、户籍等人口工作信息定期开展交叉比对,及时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信息。

8.全面提升经办人员素质2022年继续加强对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民政委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依规办事水平。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年度全员培训。

(三)社会事务领域

1.加快补齐公益性殡葬设施短板。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完成所有乡镇均建有1座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任务。加强对农村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点的资源整合、改造提升,加强现有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改造提升,合理补充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

2.加大殡葬领域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分类施策,确保整治成效。对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对违法违规的墓位(格位)要限期整改,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公墓,协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违法占地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后,对超红线建设的,限期整改;经多方论证确需保留且符合土地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3.进一步加强公墓规范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公墓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护人员。严格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公示、档案登记等制度,严禁公益性公墓对非辖区户籍居民售卖,确保其公益属性。严格落实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面使用安徽省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安葬信息数据库,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规范优质服务意识和专业化水平,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4.规范使用建设奖补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激励引导、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全程留痕、全程公示、全程监督要求,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全程记录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资金分配。

五、进度安排

(一)乡镇、县局自查阶段(自文件印发之日-630日)。

各乡镇民政部门,对照本次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在615日前完成自查。县民政局在630日前对各乡镇摸排上来的突出问题,进行复查,复查面达到100%。要建立问题台账,形成自查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二)市级复查阶段(71-731日)。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县自查情况开展复查,并于81日前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统计表(附件2)以市为单位报送至省民政厅。对发现问题偏少甚至零报告的县(市、区)予以重点关注。

(三)市级互查阶段(81—831日)。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和问题清单,省厅将组织各市进行互查,互查范围覆盖所有县(市、区)及专项整治三个行业领域,重点互查各县(市、区)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形成检查报告通报所在市并报省厅。

(四)省级抽查阶段(91-930日)。省厅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根据各县自查、市级复查及工作掌握情况,抽调人员对县进行抽查,形成抽查报告报厅党组。

(五)整改规范阶段(107-1130日)。省厅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全面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组织各地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等制度体系,形成专项整治报告报省纪委监委。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实践行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重要落实举措,安排精干力量,主动接受监督,务实高效地开展好专项整治。

(二)压实工作责任,注重协调配合。专项整治工作按县负总责、乡镇(村)抓落实、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开展。县民政局主动加强与本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沟通会商,确定对应领域的联系人,制定问题清单,建立整治台账,强化过程管理,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把务求阶段性整治成果与构建长效机制有机统一起来,注重查案治本,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监督有力、保障到位的制度体系,扎紧织密规范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制度笼子,确保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让群众真正感受到专项整治带来的成效和变化。

(四)严肃查处问责,确保整治实效。按照纪委监委的要求,以严肃的纪律、严实的作风,做到真查实改,推深做实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杜绝走过场、发现问题线索隐瞒不报等行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好专项整治与相关工作衔接,防止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对专项整治发现的漠视侵害群众权益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汇总上报。

联系人:贾尚卫  联系电话:0552—8356088

附件:1.全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问题清单

2.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整治问题统计表

 


附件1

全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单

问题清单

具体措施

责任单位

时限清单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食品审验未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未按要求覆盖相关重点区域等

1加大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设施改造,增设护理专区,推动消防设施提升改造,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所以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机构。

2整合供养人数较少、设施设备较差、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3、持续开展农村特困供养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指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4、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股

长期坚持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护人员年龄偏大、工作能力不强;护理、消防、食品相关从业人员证件不齐,缺乏培训

积极协调乡镇政府对年龄超过60周岁,缺乏相应管理能力,责任心、事业心不强的院长进行转岗或辞退,选用一批有爱心、有耐心、有恒心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管理人员队伍。

将养老护理员队伍培训的重心向偏远农村下移,不断探索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培训模式,提升农村敬老院护理人员参加各类护理培训的频次,增加护理人员参加市、县级培训人数,每年的培训人次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70%

规范岗前培训、定期培训,落实奖补政策,提高敬老院护理人员参训积极性,提升持证比例。

养老服务股

1130日前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院务、财务不公开,财物管理和资金使用不规范,虚报入住人数,套取经费

建立健全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资金、财物收支流程和具体要求。

督促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开设独立账户、规范财务管理,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要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机构资金和物资发放和使用要有明细记录。

落实院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醒目位置公开收支账目明细,主动接受监督。

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完全用于特困供养对象,不得挪用侵占,定期核查清点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入住人员,防止虚报入住人数,套取财政资金。

养老服务股

长期坚持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打骂、体罚等虐待老年人行为和服务人员态度生硬问题

要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自律、友善、快捷、准确”的服务理念贯穿始终,把中华民族传统“孝”文化贯穿始终,把廉洁和纪律要求贯穿始终。

公布相关投诉、举报电话,发现相关情况及时查处。

养老服务股

长期坚持

集中整治“脱保”、“漏保”、保障不及时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1.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县基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坚持经常性走访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逐户逐人排查“脱保”“漏保”等问题,建立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清单,实行逐条对账销号,更加精准落实各项救助帮扶措施,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脱困解困。

2.扎实做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全县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落实《安徽省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报告》《安徽省审计厅关于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针对保障待遇发放不准确、救助政策衔接不顺畅、主动发现不及时、兜底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按时完成个案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3.全面提升经办人员素质。2022年,继续加强对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民政专干、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等社会救助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依规办事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年度全员培训。

社会救助股

202211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常态化推进

集中整治“错保”、“政策保”、救助对象死亡后未及时停发救助金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不精准问题

1.常态化组织开展档案质量评查。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档案质量评查,围绕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是否记载准确,一次性告知、公示公开、联审联批、20日内办结等工作制度是否得到执行,救助资金是否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实行“一卡通”发放等重点问题,对审核确认档案进行细致“体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各环节工作规范运行。

2.及时掌握救助对象人口变动信息。村(社区)要持续开展救助对象人口变动情况核查,第一时间掌握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信息并上报给乡镇民政所。利用殡葬、社保、户籍等人口工作信息定期开展交叉比对,及时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信息。乡镇民政所要深入开展“应退尽退”政策宣传,动员知情群众及时主动上报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信息。

社会救助股

202211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常态化推进

集中整治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难的问题

严格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持续提高失能半失能及高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对于目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县民政部门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做到全员覆盖、不漏一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按照供养机构相关要求执行。县民政局要加强谋划,监督检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乡镇要负总责,落实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组织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每周上门不少于两次,对于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做到每天上门一次;照料人要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社会救助股

202211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常态化推进

集中整治“人情保”、“关系保”、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社会救助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

1.持续加大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力度。全县各级民政部门严格落实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干部要带案下访、主动约访、包案化解、阅批群众来信,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把小区、村组作为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的主阵地和第一线,做到目光所至看到问题、耳听范围想到问题、所思所想直面问题、所作所为解决问题,广泛收集社会救助领域漠视侵害群众权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履职不力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问责。

2.规范做好低保等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对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等政策规定,认真检查并严肃整治低保等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整治,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等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使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在阳光下运行。公示公开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社会救助股

202211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常态化推进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供给不足

1.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尽快完成“所有乡镇均建有1座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任务;

2.加强对农村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点的资源整合、改造提升,推进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合理补充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

 

社会事务股

2022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常态化推进

农村公益性公墓改变公益属性违规经营,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

1.持续推进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分类施策,确保整治成效;

2.对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墓位(格位)要限期整改,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

3.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公墓,协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

4.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违法占地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后,对超红线建设的,限期整改;经多方论证确需保留且符合土地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社会事务股

2022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常态化推进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偏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专人维护

1.明确乡镇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公墓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护人员;

2.严格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公示、档案登记等制度,严禁公益性公墓对非辖区户籍居民售卖,确保其公益属性;

3.严格落实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加快推广使用安徽省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安葬信息数据库,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5.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规范优质服务意识和专业化水平,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社会事务股

2022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常态化推进

未规范使用建设奖补资金

1.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建立项目实施基础台账,全程记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2.会同财政部门适时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资金分配。

社会事务股

 

2022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常态化推进

 

 

 

 

附件2

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统计表

 

重点对象

排查数量

社会救助领域

政策落实情况

养老服务领域

政策落实情况

社会事务领域

政策落实情况

低保(人)

特困供养(人)

排查机构(个)

入住人数(人)

排查机构(场所)

(个)

人数

(人)

 

 

 

 

 

 

发现问题(个)

 

 

 

 

 

 

整改数(个)

 

 

 

 

 

 

移送纪检监察

机关(个)

 

 

 

 

 

 

追回金额(万元)

 

 

 

 

 

 

 

政策咨询渠道:0552-8356006、8356016、835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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