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民政局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通知
各乡镇:
根据蚌埠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需对现有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要求
各乡镇要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乡村振兴战略等相关内容,指导村(社区)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要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各乡镇、村(社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推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确保2022年10月底全面完成。
二、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修订的程序要合法,经过提议修改、确定修订内容、征求意见建议、讨论表决等环节,各环节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操作。
(二)民主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要让村(居)民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积极性和自主性,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做到协商充分、参与广泛,不仅要邀请村级组织成员、村(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等各类群体共同参与商讨,集思广益,取得共识,还要主动征求各级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乡镇驻村居干部、村居乡贤耆老等人员的意见建议,邀请他们参与征集讨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实用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要结合村居实际,体现村居特色,文体结构不限,体现“一村(居)一约”特色,要按照“易记、易懂、易行、可成习惯”的原则,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依法而治、依约而行的原则,做到奖惩合理适度,使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真正实现引导、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居、社区等。
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高空抛物坠物,做好垃圾分类;注意公共卫生,配合做好人居环境整治,搞好村庄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构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四、修订程序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要引入协商机制,一般应经过以下步骤。
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主席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把关。
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政府备案,经乡镇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五、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的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2.规范设置。遵照合法性、实用性、民主性的设置标准,在每村(社区)人员密集处、人流集中地、主要出入口、办公场所前均设置显著醒目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牌。
4.发挥作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主席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5.资料收集。村(社区)在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中要注重过程性工作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收集,及时建立工作档案。要在10月底前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并报乡镇政府审查、备案,并将公示后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档报各乡镇政府备案。
6.宣传典型。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注意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各乡镇于10月底将所辖村(社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上报县民政局,县局将全县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汇编成册,发至各乡镇进行宣传。
怀远县民政局
2022年8月9日
各乡镇:
根据蚌埠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需对现有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要求
各乡镇要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乡村振兴战略等相关内容,指导村(社区)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要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各乡镇、村(社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推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确保2022年10月底全面完成。
二、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修订的程序要合法,经过提议修改、确定修订内容、征求意见建议、讨论表决等环节,各环节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操作。
(二)民主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要让村(居)民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积极性和自主性,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做到协商充分、参与广泛,不仅要邀请村级组织成员、村(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等各类群体共同参与商讨,集思广益,取得共识,还要主动征求各级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乡镇驻村居干部、村居乡贤耆老等人员的意见建议,邀请他们参与征集讨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实用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要结合村居实际,体现村居特色,文体结构不限,体现“一村(居)一约”特色,要按照“易记、易懂、易行、可成习惯”的原则,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依法而治、依约而行的原则,做到奖惩合理适度,使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真正实现引导、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居、社区等。
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高空抛物坠物,做好垃圾分类;注意公共卫生,配合做好人居环境整治,搞好村庄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构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四、修订程序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要引入协商机制,一般应经过以下步骤。
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主席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把关。
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政府备案,经乡镇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五、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的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2.规范设置。遵照合法性、实用性、民主性的设置标准,在每村(社区)人员密集处、人流集中地、主要出入口、办公场所前均设置显著醒目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牌。
4.发挥作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主席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5.资料收集。村(社区)在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中要注重过程性工作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收集,及时建立工作档案。要在10月底前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并报乡镇政府审查、备案,并将公示后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档报各乡镇政府备案。
6.宣传典型。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注意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各乡镇于10月底将所辖村(社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上报县民政局,县局将全县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汇编成册,发至各乡镇进行宣传。
怀远县民政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