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14 10:34 来源: 怀远县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在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组织,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科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科室(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小组具体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评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单位)。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科室(单位),要求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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