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08:46 来源: 怀远县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廉政风险点 监督电话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社会事务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356088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事务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356088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事务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356088
4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会事务股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356088
5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殡葬管理所 1.受理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不认真审核把关,优亲厚友,违规办理拖延、刁难、索贿受贿;
2、业务不熟,政策法规把握不准。
0552-8356088
6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1.《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基层政权股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不认真审核把关,优亲厚友,违规办理拖延、刁难、索贿受贿;
2、业务不熟,政策法规把握不准。
0552-8356088
7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事务股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定风险: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撤销登记,或对应当执行撤销的民办非企业不予撤销登记。
0552-8356088
8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事务股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定风险: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撤销登记,或对应当执行撤销的民办非企业不予撤销登记。
0552-8356088
9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层政权股
1、核实环节责任: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进行核实。
2、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不认真审核把关,优亲厚友,违规办理拖延、刁难、索贿受贿;
2、业务不熟,政策法规把握不准。
0552-8356088
11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社会救助股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256016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殡葬管理所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对应予以立案的不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徇私枉法,程序不规范,调查过程应付了事。3.审查决定阶段以权谋私,违法违规决定。4.案卷归档阶段擅自改动内容,为特定对象谋利。 0552-8356088
13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殡葬管理所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风险:徇私舞弊,发现或接到举报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玩忽职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超越职权,擅自销案。2、调查风险:夸大或缩小取证的范围;延长或缩短调查取证的时间段,直接影响案件货值的大小;隐报、擅改调查结果;办案过程中把关不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错误处罚决定;丢失、损毁证据;以罚代管。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存在某些人为使不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查,可能向相关人员行贿。经办人员可能审查把关不严、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等。4、决定风险:不按自由裁量权基准,随意予以行政处罚;随意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依法履行重大案件处罚程序;截留或私分罚没款物。 0552-8356088
14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殡葬管理所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对应予以查处的不查处。2、调查取证阶段徇私枉法,程序不规范,调查过程应付了事。3、审查决定阶段以权谋私,违法违规决定。3、案卷归档阶段擅自改动内容,为特定对象谋利。 0552-8356088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所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对发现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对违反规定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违规开展募捐,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的违法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19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一经发现慈善组织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反《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的违法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慈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21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社会事务股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该类违法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0552-8356088
22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社会救助股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该类违法行为,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0552-8256016
2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社会事务股 1.立案责任:对违反规定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违规开展募捐,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事务股 1、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决定风险: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记录复核,不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充分;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少数人说了算;避重就轻适用法律,为当事人逃避处罚。2、执行风险:未按规定程序收缴或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擅自更改处理决定。1、事后监管风险: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不及时归还社会团体被收缴或查封的物品。私分、截留查封扣押的财物。 0552-8356011/8356088
25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1.《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文明办 1.立案责任:发现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会同工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违规开展募捐,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88
26 行政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福彩中心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采购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2、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3、以诋毁同业者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5、泄露彩票中奖者信息的。6、未将预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福彩公益金的。7、未按规定上缴福彩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的。 1.立案风险: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违规开展募捐,经审查应予立案而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
2.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证据不按规定取证;
3.审查风险:对调查结果不按规定进行审查;
4.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决策风险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0552-8356028
27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强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事务股 1、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决定风险: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记录复核,不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充分;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少数人说了算;避重就轻适用法律,为当事人逃避处罚。2、执行风险:未按规定程序收缴或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擅自更改处理决定。1、事后监管风险: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不及时归还社会团体被收缴或查封的物品。私分、截留查封扣押的财物。 0552-8356088
28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事务股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决定风险: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记录复核,不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充分;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少数人说了算;避重就轻适用法律,为当事人逃避处罚。2、执行风险:未按规定程序收缴或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擅自更改处理决定。3、事后监管风险: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不及时归还社会团体被收缴或查封的物品。私分、截留查封扣押的财物。 0552-8356088
29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的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社会事务股 1、受理阶段责任:(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核阶段责任: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4、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0552-8356088
30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的确认的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社会事务股 (一)审查、受理:申请人在收养登记过程中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等材料是否真实。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收养人申请;2、收养登记申请书;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捡拾公告;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9、福利院的同意送养证明;10、福利院的监护人证明;11、收养登记审批表;12、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清之间办理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13、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和身份证);14、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15、收养孤儿的,应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16、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位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1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受理收养子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二)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认定的;
(三)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四)在认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在审核过程中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审查不细致,对材料把关不严;2、不调查收养人、送养人或弃婴的具体情况,只凭收养人、收养人出具的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可能导致收养人或送养人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收养证的现象初审不够细致严谨。 0552-8356088
31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的确认的确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 号)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社会事务股 (一)审查、受理:申请人在收养登记过程中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等材料是否真实。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收养人申请;2、收养登记申请书;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捡拾公告;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9、福利院的同意送养证明;10、福利院的监护人证明;11、收养登记审批表;12、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清之间办理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13、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和身份证);14、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15、收养孤儿的,应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16、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位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1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受理收养子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二)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认定的;
(三)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四)在认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在审核过程中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审查不细致,对材料把关不严;2、不调查收养人、送养人或弃婴的具体情况,只凭收养人、收养人出具的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可能导致收养人或送养人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收养证的现象初审不够细致严谨。 0552-8356088
32 其他权力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的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社会事务股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网上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356088
33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的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社会事务股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356088
34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备案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社会救助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256016
35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的备案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社会救助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256016
36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的备案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社会救助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256016
37 其他权力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的备案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3.《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民生办〔2023〕3号)“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社会救助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 0552-8256016
38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的备案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在审核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2、吃拿卡要行为;3、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 0552-8356088


事项名称 权力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的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的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许可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强制
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的确认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的确认的确认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的确认的确认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的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的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备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的备案
临时救助审核 临时救助审核的备案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的备案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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