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民政局2023年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许可
一、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二、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 有固定的住所。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2、办结: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办结相关事项。
四、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229号
八、监督电话:0552-8356030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许可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2、办结: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办结相关事项。
四、申报材料: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229号
八、监督电话:0552-8356030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2、办结: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办结相关事项。
四、申报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229号
八、监督电话:0552-8356030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的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办理条件: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2、办结: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办结相关事项。
四、申报材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财务审计报告。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229号
八、监督电话:0552-8356030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的许可
一、 办理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办理条件:
建墓单位
三、 办理程序:
由建墓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筹建批准书,规划、土地等部门方可办理墓地征用有关手续;公墓完成筹建并具备对外营销条件,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逐级申报省民政厅进行验收且合格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当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四、申报材料:
经营性公墓申报时须提交:(1)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2)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3)建立公墓的联办、合作协议或合同;(4)县级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5)县级国土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6)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7)县级文物部门建办墓址不属于文物保护区域的证明;(8)属于占用林地的县级林业部门审定批准文件;(9)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10)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证明(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县不低于1500万元);(11)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12)拟建公墓的地形、地理位置平面规划图;(13)其他有关材料。
城市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及资料提交: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报批时,需提交(1)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2)县、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3)县级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4)县级国土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5)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6)县级文物部门建办墓址不属于文物保护区域的证明;(7)属于占用林地的县级林业部门审定批准文件;(8)公益性墓地规划设计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
根据具体情况。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民政局大楼殡葬管理科。
八、 咨询方式:
0552-8356051。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理条件:
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地名办审查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3.审核:县地名办审核资料。
4.审批:县地名办审批。
四、申报材料: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蚌埠市怀远县民政局502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