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民政局行政确认清单(2023年本)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廉政风险点 | 监督电话 |
1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社会事务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核阶段责任: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不按规定受理、审核。2、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具有明显倾向性。3、未经局党委研究,擅自提出审批意见。4、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0552-8356088 | |
2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的确认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社会事务股 | (一)审查、受理:申请人在收养登记过程中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等材料是否真实。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收养人申请;2、收养登记申请书;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捡拾公告;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9、福利院的同意送养证明;10、福利院的监护人证明;11、收养登记审批表;12、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清之间办理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13、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和身份证);14、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15、收养孤儿的,应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16、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位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1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受理收养子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二)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认定的; (三)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四)在认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在审核过程中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审查不细致,对材料把关不严;2、不调查收养人、送养人或弃婴的具体情况,只凭收养人、收养人出具的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可能导致收养人或送养人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收养证的现象初审不够细致严谨。 | 0552-8356088 | |
3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的确认的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 号)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
社会事务股 | (一)审查、受理:申请人在收养登记过程中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等材料是否真实。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收养人申请;2、收养登记申请书;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捡拾公告;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9、福利院的同意送养证明;10、福利院的监护人证明;11、收养登记审批表;12、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清之间办理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13、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和身份证);14、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15、收养孤儿的,应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16、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位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1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受理收养子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二)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认定的; (三)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四)在认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在审核过程中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审查不细致,对材料把关不严;2、不调查收养人、送养人或弃婴的具体情况,只凭收养人、收养人出具的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可能导致收养人或送养人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收养证的现象初审不够细致严谨。 | 0552-835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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