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民政局行政强制清单(2023年本)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廉政风险点 | 监督电话 |
1 | 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强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事务股 | 1、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决定风险: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记录复核,不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充分;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少数人说了算;避重就轻适用法律,为当事人逃避处罚。2、执行风险:未按规定程序收缴或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擅自更改处理决定。1、事后监管风险: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不及时归还社会团体被收缴或查封的物品。私分、截留查封扣押的财物。 | 0552-8356088 | |
2 | 行政强制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强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事务股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决定风险: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记录复核,不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充分;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少数人说了算;避重就轻适用法律,为当事人逃避处罚。2、执行风险:未按规定程序收缴或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擅自更改处理决定。3、事后监管风险: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不及时归还社会团体被收缴或查封的物品。私分、截留查封扣押的财物。 | 0552-835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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