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怀远县包集镇王圩留守儿童关爱中心社会服务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怀远县包集镇王圩留守儿童关爱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准予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及时上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不得再以“怀远县包集镇王圩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抄送:怀远县包集镇人民政府。
怀远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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