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
1、民政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全县民政发展战略划及其实施情况;
3、各类民政相关补贴信息;
4、民政局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5、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6、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审批年检情况;
7、民政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8、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除以上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程序
1、需要由民政局机关公开的事项,由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民政局局长审定后公开。
2、局属单位、各股室制作的政务信息,由制作该政务信息的单位、各股室主管审核签字后公开。
3、局属单位、各股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要在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4、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5、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形式
以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
2、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
3、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4、发放便民手册;
5、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6、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四、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