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农村籍户口宅基地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8-08 17:04 来源: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答复:根据《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怀政秘〔2020〕32号)要求: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为:农村村民且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程序为:

    1、村民申请。农村村民且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

    2、村级初审。村级组织包组干部根据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研究意见初步审核并签字确认,在此基础上村级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再次审核并签字确认。

    3、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提请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乡直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4、乡镇审批。自联审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村民申请用地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乡镇长签署批准意见,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自然村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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