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01 17:36 来源: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安徽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怀远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县范围内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农机配件、食用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农机配件、食用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协调解决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配件的纠纷,保护消费者利益。负责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8.《农药管理条例》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0.《兽药管理条例》

11.《植物检疫条例》

1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7.《安徽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四、救济渠道

(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831611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到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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