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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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所处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监督方式 |
是否涉密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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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资质 |
主管部门 |
机构 |
机构 |
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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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种子质量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后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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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0552-8211290 |
否 |
1.申请:行政相对人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中介机构受理该项业务; 3.审核: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范围进行检测; 4.办结:中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根据合同约定 |
保留 |
2 |
兽药质量检测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后 |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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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0552-8211290 |
否 |
1.申请:行政相对人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中介机构受理该项业务; 3.审核: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范围进行检测; 4.办结:中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根据合同约定 |
保留 |
3 |
肥料成分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肥料监督抽查时,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的,可以采取扣押该批肥料、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该肥料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变动、销毁、销售被扣押、查封的物品。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后 |
农业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认可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肥料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肥料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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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0552-8211290 |
否 |
1.申请:行政相对人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中介机构受理该项业务; 3.审核: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范围进行检测; 4.办结:中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根据合同约定 |
保留 |
4 |
饲料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饲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后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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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0552-8211290 |
否 |
1.申请:行政相对人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中介机构受理该项业务; 3.审核: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范围进行鉴定; 4.办结:中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根据合同约定 |
保留 |
5 |
农药检测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受理后 |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三十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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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0552-8211290 |
否 |
1.申请:行政相对人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中介机构受理该项业务; 3.审核: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范围进行检测; 4.办结:中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根据合同约定 |
保留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受理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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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0552-8211290 |
否 |
1.申请:行政相对人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中介机构受理该项业务; 3.审核: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范围进行查验; 4.办结:中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
根据合同约定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