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04 16:59 来源: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00001. 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00002.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00003. 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00004. 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00005. 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00006.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00007.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0000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0002.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00003.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00004.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00005.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00006.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00007.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00008.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00001.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申请;

00002. 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00003. 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机关对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00004.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自接收申报之日起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2-8211290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本县辖区内的种畜禽养殖场。

四、申请条件

00001.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00002.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0000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0000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00005.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0000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0000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0002. 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00003. 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00004. 引种证明;

00005. 动物防疫合格证;

00006. 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00007.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本县辖区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现场审核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现场审核结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进行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并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发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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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物诊疗许可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本县辖区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机构。

四、申请条件

00001.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医院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面积不低于60平米;

00002. 动物医院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00003.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00004. 功能室设置及设备合理,动物医院要求分设诊疗室、手术室、药房、X光机或B超机等,动物诊所不能实施动物颅腔、胸腔手术。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00005. 动物医院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00006.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选址距离与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五、申报材料

0000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三份);

0000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各三份);

0000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00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0000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00006. 设施设备清单(三份);

00007. 管理制度文本(三份);

0000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六、服务流程

本县辖区内遗失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机构,应及时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申请。(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部门对其书面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3)主管部门对其场地进行现场查看、验收;(4)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发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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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猎捕水生野生动物许可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0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二、承办单位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00001. 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00002. 为人工繁育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00003. 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00004. 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00005. 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00006. 为调控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捕捉的。

五、申报材料

00001. 申请人为怀远县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个人的核验身份证;

0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其中申请报告部分应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00003. 以科学考察、资源调查、监测、医药生产、人工培育及驯化为采集目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有关部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    

00004. 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   

00005. 以国事活动为采集目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00006. 以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和结构为采集目的,需出具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00007. 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理流程

00001. 网上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②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③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④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

⑤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实施机关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由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00001. 窗口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②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

④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实施机关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由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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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怀远县符合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条件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00001. 申请人为怀远县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00002. 申请人或单位必须具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00003. 具有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00004. 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00005.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00006. 申请物种为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安徽省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经农业农村部核准参照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其中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鼋由农业农村部审批。

五、申报材料

000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

00002. 水生野生动物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或从业说明材料;

00003. 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场所产权(使用权)及规划、繁育设施、饲料来源、防疫措施材料(原件扫描件);

00004. 水生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材料;

00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00006. 专家可行性评估意见。

六、服务流程

00001. 网上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②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③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00001. 窗口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②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发放《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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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怀远县符合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条件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00001. 申请人为怀远县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00002. 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00003. 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00004. 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五、申报材料

0000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申请者);

00002.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00003. 物种来源证明;

00004. 展演情况评估报告(展演类的提供)。

六、服务流程

00001. 网上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②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③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00001. 窗口办理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②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发放《经营利用证》。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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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兽药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兽药经营门市部(连锁店)。

四、申请条件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五、申报材料

0000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份);

00002. 兽药经营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各三份);

00003. 兽药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00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0000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三份);

00006. 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的设施设备清单(三份);

00007. 管理制度文本(三份);

0000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三份)及兽药GSP认证的材料三份。

六、服务流程

本县辖区内拟从事兽药经营门市部(连锁店)的当事人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对其书面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再对其场地进行现场查看、验收;审查合格的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发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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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

0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为怀远县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怀远县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符合渔业法律规定相关条件的渔船船主;捕捞渔船申报需在“双控”(全国的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五、申报材料

00001.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2寸证件照1张;

00002.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00003. 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6寸渔业船舶照片;

00004. 制造的渔船须提供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船舶拆解证明,更新改造的船舶证书,购置的需提供买卖协议;

00005. 新建渔船需提供船舶设计图纸、船舶建造合同、购船发票;

00006. 新建渔船需提供建造检验证书。

六、服务流程

00001. 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00002. 审查: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现场勘查;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00003. 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出具证照或文件批复。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2-8211290

9.水产苗种审批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00002.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农民、农业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怀远县辖区内开展水产养殖的农民、农业经营主体。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承包协议。

六、服务流程

00001. 核实申报材料;

00002. 实地查看;

00003. 技术评估;

00004. 亲本核查。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2-8211290

10.水产苗种审批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企业或个人)通过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调运检疫申请书》。

五、申报材料

《产地检疫申请书》、《调运检疫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一)产地检疫

00001. 申请人(企业或个人)通过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00002. 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地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00003. 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调运检疫

00001. 申请人(企业或个人)通过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00002. 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对申请人提交的调运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00003. 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一)产地检疫。

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的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调运检疫

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植保植检站(0552-8211290

1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本县辖区内的养殖场、屠宰场等其他场所。

四、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中规定的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要求的。

0000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0000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00003.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00004.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00005.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五、申报材料

0000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00002.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00003.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一份;

00004. 设施设备清单一份;

00005. 管理制度文本(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养殖档案等)一份;

00006. 从业人员情况(与本行业相关的学历和职称)一份、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一份;

00007. 环评报告或环评备案复印件一份;

00008. 土地性质使用证明(土地备案手续、林地使用手续或其他能证明土地性质使用的文件或材料)一份;

00009.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一份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本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屠宰场等其他场所,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现场审核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现场审核结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进行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并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发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6-8211290)

1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0000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畜禽产地检疫规程》;3.《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四、申请条件

00001. 县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户);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的》家禽屠宰场;3.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屠宰场。

五、申报材料

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申请等方式申报。

六、服务流程

00001. 养殖场应当提前三天申报检疫,填报检疫申报单;

00002. 畜禽屠宰场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急宰动物,可以随时申报检疫;

00003. 官方兽医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动物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七、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0552-8211290)

13.水域滩涂养殖许可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农民、农业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怀远县辖区内开展水产养殖的农民、农业经营主体。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承包协议。

六、服务流程

00001. 核实申报材料;

00002. 实地查看;

00003. 数据测定;

00004. 公示。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2-8211290

1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批

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年修正本)》。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买者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0000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0000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00003. 发动机和机身或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服务流程

00001. 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00002. 受理: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00003. 审查:县区农机管理部门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00004. 决定:县农机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准予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00005. 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

七、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2-8211290

1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者。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0000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02. 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六、服务流程

00001. 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00002. 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00003. 审查:县农机管理部门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00004. 决定:县农机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准予抵押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00005. 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2-8211290

16.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核发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怀远县符合办理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条件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五、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身份证及体检证明;

3.渔业船舶船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审查人员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省船检处审查;    

4.培训考试:通过审查的,组织申请人参加省渔船检验处开展的渔船船员培训和考试;    

5.决定:考试合格后,经省渔船检验处负责人审批后,核发《内河渔船船员证书》;    

6.办结: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0552-8211290

17.农药经营许可(限制农药除外)

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全县范围内农药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00001.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00002. 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00003.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00004.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00005.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00006.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0000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00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00003.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00004.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00005.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00006.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00007.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00008.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六、服务流程

00001. 申请:申请人到怀远县农村局提出申请。

00002. 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00003. 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4. 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2-8211290

18.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及流程

一、办理依据

00001.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00002. 安徽省农委《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细则》。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00001. 申请领取农村能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00002.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 

00003.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近一年内)。 

00004. 申请领证产品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00005.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00006.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产品质检人员的条件,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生产、检验。 

00007. 申请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售后维修服务队伍。 

00008. 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规定。 

五、申报材料

00001.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的营业执照;

3. 产品的注册商标;

4. 产品的检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事项,按要求申请办理;

2、受理:农村能源办公室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启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3、现场考核: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考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

4、审批:农村能源办公室对审核后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对审批通过的办理《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退回;

5、发证:农村能源办公室将证件送达申请人 。

七、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0552-821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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