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A01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2 15:49 来源: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褚飞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次会议上提出的第A018号《关于加快家庭农场发展建议的提案》已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县农业的关注与支持。对您提出建议和要求,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13年以来,我县累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家庭农场已突破5000余家,正常经营的家庭农场,现已评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52家,成功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94家,成功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08家。

二、建议答复

(一)关于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问题。为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业体系,指导规模经营农户登记注册家庭农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由原农委拟定的《怀远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转发了《关于转发怀远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332号),对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同年已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制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20214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并于20223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了市场主体登记范围包括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给与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问题。一是落实财政奖补。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粮食安全重要论述,多种粮、种好粮,全面提升重粮惠粮兴粮水平。2023兑现种粮大户一次性补贴1887万元,稻谷补贴3323万元,投入财政资金300万元用于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主体补贴;兑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计1.04亿元,奖补各类农机具5639台套二是加强信贷支持。积极与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县域内商业银行加强联系,搭建银企、银社(场)对接平台,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2023由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为我县172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劝耕贷总额3.5亿余元。三是强化农业保险保障。实行小麦、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全覆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到应保尽保,有效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四是强化人才支撑。为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理水平,带动地区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持续开展农村产业带头人和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全年培育村产业带头人334人,高素质职业农民700人。

(三)关于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问题。我县是全省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20个试点县之一。20144月份此项工作全面启动,至20166月底全面结束,历时26个月。全县应实施土地确权面积214.918万亩、乡镇数18个、村(居)数345个、农户数247847户。完成土地确权面积208.14万亩,占应确权面积96.85%;完成确权乡(镇)数18个,占100%;完成确权的村(居)330个,占95.65%;完成确权农户数23.6516万户,占95.43%。县、乡、村三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归档71.87万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于201710月通过省级和农业部验收。土地是农业发展的根本,是农村稳定的基础,是我们解决一切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定的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有效形式,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有序、快速、健康流转,取得初步成效。为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现代化农业农村奠定坚实基础。

(四)关于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问题。一是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性问题。20213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2021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二是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主体,进行必要资格审查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平台,对5000亩以上的流转主体纳入风险监控。省级相关部门前期针对此问题已下发征求意见稿,但尚未正式印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等具体规定。三是关于法律政策宣传问题。县乡结合夏收夏种、秋收秋种动员会、现场会、等会议,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打消农民思想顾虑。例如古城、双桥等乡镇印发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手册,乡村组干部人手一份,把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到田间地头。四是关于契约精神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下步打算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以提升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高度重视,加大引导力度。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下,鼓励村企合作、垦地合作,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应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督查考核,真正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作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进行扶持。形成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量质并举,推进转型升级。按照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扩大总量、抓好质量。一是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管理、税务、财政和金融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有组织无合作或挂名空壳主体要积极引导其依法注销。二是推进规范化管理,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方向发展,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加强示范创建工作,对运行良好、带动示范作用强、有发展潜力的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予以倾斜,引导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强化指导,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技术优势,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以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乡土农博士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加强农业人才的培养,深入开展高素质职业农民农村产业带头人乡村领头雁工作。全面落实中央、省千员带万社行动,积极开展调研走访,及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困难。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办复类别:B

人:王中良         

联系电话:8212535

 

 

                     202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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