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刘为平、刘为红 | 自然人 | 刘为平、刘为红 | 身份证 | 3403211975******15、3403211975******05 | 怀农(渔政)罚〔2024〕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2024年11月6日17时许,当事人刘为平、刘为红在北淝河怀远县淝河镇岭集村段水域原私自占用淝河河道开挖的鱼塘内(已被征收过,无任何证明其所有权文件,且与淝河河道相连的非封闭性水域)驾驶4m*1.5m“三无”非机动钢质船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电鱼及倒地笼和箔子,电了约1个小时,共计捕捞了渔获物(杂鱼)31kg,电完鱼上岸时被怀远县淝河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4m*1.5m“三无”非机动钢质船1艘,电捕鱼工具1套,渔获物(杂鱼)31kg(已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
0.500000 | 2025/1/27 |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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