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蚌埠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合银发〔2016〕20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44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会同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第五条 借款人应由本人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贷能力和反担保能力。
(五)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 贷款申请人应按照人社、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具体金额由人社、财政、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反担保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第九条 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财政部门按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拨付给经办银行贷款手续费,经办银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偿还可以采取分期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结清本息的方式,具体偿还方式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
四、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由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贷款担保费用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由财政部门向担保机构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应为贷款提供反担保。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有价证券,经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或者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也可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已经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追加反担保。鼓励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十三条 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创业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以及信用社区推荐的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社区的项目,可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五、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蚌埠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2)《就业创业证》;(3)身份证;(4)反担保有关材料。
(二)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借款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2)借款人诚信状况;(3)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后,填写推荐意见,报市(县)人社部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从接到申请到推荐上报市(县)人社部门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市(县)人社部门审核推荐到担保公司或经办银行的时间为1个工作日。
(三)实行联合会审制度。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人社、财政、经办银行按各自职责对贷款对象和条件、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场地、资金需求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社、财政部门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查手续后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为贷款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对已由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的,经办银行在登陆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实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后,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人放贷。
(四)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鼓励经办银行通过营业柜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
六、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具体贴息办法:个人贷款期限2年的,财政全额贴息;贷款期限3年的,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第3年不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财政不贴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开设的贴息周转金账户中预存一定的贴息周转金;同时,经办银行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划转协议,每季度第10个工作日起至该季度结息日止,贴息周转金账户余额应保持为已设定的贴息周转金定额。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于次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直接从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贴息周转金账户中扣划,并在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本季度贴息申报资料。财政部门在接到经办银行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经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划转至其在经办行开设的贴息周转金账户。对于经审核确认的贴息数低于扣划数的差额,经办银行应在接到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贴息周转金账户。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单独设立台账,并接受人民银行、财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办银行如发生直接从担保基金或贷款本金中扣划贷款利息的行为,将取消其所在金融机构年终参与市政府年度考核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贷款的到期回收、展期、代偿及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机构应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办银行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提出代偿申请,由担保基金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代偿义务。对出现的不良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8:2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贷款到期不能偿还至担保基金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在社区予以公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同时不再享受其他再就业优惠政策,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负责逾期催收、反担保措施处置和诉讼等工作。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可以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所得,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到期前一个半月,借款人需要创业担保贷款继续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流程按经办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及时提出展期申请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如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该贷款调至逾期贷款户。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经办银行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当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待该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代偿及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审批管理办法按《蚌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代偿履行及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审批管理办法》(财社〔2006〕164号)规定执行。
八、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第二十八条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逾期和展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区企业由区人社部门向市人社部门推荐,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财政贴息资金采用事后拨付的办法,即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小微企业,在贷款扶持期限内,由企业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企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向市人社部门递交《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并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企业贷款合同、还款凭证和经办银行收取的利息回单。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季度汇总企业应贴利息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将应贴利息资金下达到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拨付到企业。三县比照执行。
九、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各经办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本着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不积压贷款申请,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工作。
(一)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和指导经办银行不断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使更多的创业人员获得资金支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协调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组织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核确认,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贴息周转金账户中及时拨付贴息资金;配合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对社区创业担保贷款跟踪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安排必要的奖励经费;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担保基金来源,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担保基金额度。
(三)人社部门要加强与人行、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社区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数额和到期贷款回收率作为年终评选信用社区的核心指标,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不力、借款人恶意逃废和骗取贷款问题突出的社区,取消其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的参评资格,提高社区负责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将借款人生产经营、贷款使用等情况向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进行反馈。
(四)担保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承诺担保;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调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与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创业担保贷款呆账坏账损失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代偿;按季向人行、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五)经办银行负责对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的贷款及时发放;会同担保公司、社区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基础台账,并将借款人信息逐一录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协助人社部门对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进行金融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及业务水平;按季向人行、财政、人社部门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按照担保基金实际到位数额不超过1:5的比例发放贷款。
(六)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与管理服务等。对贷款申请人有关资料、信用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后,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市(县)人社部门推荐;对已发放的社区内创业担保贷款建立登记台账;要积极参与信用社区创建活动,了解辖区内自主创业人员的贷款需求以及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其经营状况,并及时向市(县)人社部门反馈;督促社区内借款人到期及时归还贷款,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催收。
十、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每年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县、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将创业担保贷款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对商业银行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中。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对创业担保贷款各经办机构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十一、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经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创业担保贷款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