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E01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8-30 00:00 来源: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沈洪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目标考核单位内部职工同等享受奖励待遇”的提案收悉。局党组高度重视,召集会议,安排抽调专人办理此事现依据省市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考核奖金”问题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党政机关2011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蚌办发[2011]93号文件精神,参加目标考核的政府序列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发放目标考核奖金。
事业单位如承担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奖金问题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7】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目前,全国执行完全相同的工资构成,同条件人员基本工资完全相同。
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也就是说,绩效工资中已包含了相当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奖金的部分,所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发放一次性奖金。
此项工资政策由国家人社部统一制定并监督执行,国家暂无政策出台,无法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问题
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可设立基础津贴,一般按月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一样同属奖励性工资,根据蚌埠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蚌人社公(2012)86文件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为前置条件,此项规定所有事业单位都应遵守。
人社部门认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关键在于制定一套科学、完善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应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何时发放,如何发放不应成为主要矛盾。
感谢沈洪根委员对工资改革工作的关注、支持,今后,随着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我县工资收入标准也将逐步提高。我们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向上级政策制定部门争取支持,以逐步提高我县工资水平,切实提高我县干部职工的生活水平。

   办复类别:B
   联 系 人:葛印峰
   联系电话:0552-8858017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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