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怀远县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8 00:00 来源: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59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蚌政〔2012〕112号)等文件精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了《怀远县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怀远县财政局

                                    2015年4月28日

 

怀远县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补贴 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59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蚌政〔2012〕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是指经县人社局、财政局认定,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申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凡具备法定办学资质和条件,愿意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县人社局申报定点培训机构。新设立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当年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补贴培训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培训场地、实训工位,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标准规定

2.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上一年度培训业务正常开展,具有比较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能为培训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就业率较高

4.年来没有安全事故记录以及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六条  已承担其他类别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再重复认定。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后,每年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县人社局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定点机构认定公告或通知;

2.自愿申报。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怀远县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并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师资培训工种、培训内容、上一年度培训和培训后就业情况

3.评审确定。人社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社会公示。对拟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发文认定。拟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报上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将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及有关技能培训政策,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学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对培训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10日前,向人社局提出开班申请,并报送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等材料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第一天开班结束后,将开班人员花名册、课程表报送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人社局提交结业申请培训结束5日内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并上报相关材料。考试合格者,由人社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符合鉴定条件的学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定点培训机构要指导学员做好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强化技能操作培训,实际操作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60%。要严格落实考勤、培训日志记录、教学计划等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做好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通过审核,享受培训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认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两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质,且一年内不得再次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定点培训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并限期整改、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等处理:

(一)定点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示并限期整改:

1.不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减少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第一天开班结束后未及时报送人员花名册、课程表;

2.学员考勤流于形式,学员参训率不足80%或代为签到,当期培训将按实有人数给予财政补助;

3.师资、教材、实训场地等条件满足不了培训需求;

4.未按政策规定的程序或批准的工种范围开展培训;

5.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中,10%以上学员反映培训效果较差或20%以上学员不了解培训政策的;

6.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质,其中违规套取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教学管理松散,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差,学员反映强烈的;

2.学员考勤流于形式,学员参训率不足60%或代为签到;

3.工作措施不力,当年下达的培训任务没能保质保量完成的;

4.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执行培训补贴政策或变相执行政策,弄虚作假、套取冒领补贴资金被查实的;

6.一个年度内被书面警示两次,或不服从管理,干扰、阻碍监督人员工作,拒不执行整改意见或整改无效的;

7.未按政策规定的程序或批准的工种范围开展培训;

8.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中,20%以上学员反映培训效果较差或30%以上学员不了解培训政策的;

9.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人社局、财政局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考勤记录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不定期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对定点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怀远县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附件

 

 

 

 

 

 

怀远县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核准机关

 

核准时间

 

办学地址

 

办学规模

 

专、兼职教师人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实习指导教师人数

 

 

 

年培训规模

      

教学面积

        

实习场地面积

        

申请培训工种名称

 

等级

 

 

 

 

 

教学和实训      设施设备情况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意见

 

 

 

 

 

 

   

 

 

 

              

注:1.此表一式两份,定点培训机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2.申请培训工种名称须与培训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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