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清单
32 | 其他权力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审批 | 《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一章(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附件第(三)条: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一章(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第三章(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一章(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第三章(三)条: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阶段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 4.公示和送达阶段责任:及时依法公示,无疑义后,作出批复,由养老保险股送达。 5.事后监督责任:公示结果作为退休审批必备文件存档备查,接受监督,对于执行有误的,按程序重新核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原始档案的有关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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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权力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更改和审核 |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阶段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 4.公示和送达阶段责任:及时依法公示,无疑义后,作出批复,由养老保险股送达。 5.事后监督责任:公示结果作为退休审批必备文件存档备查,接受监督,对于执行有误的,按程序重新核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原始档案的有关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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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权力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存与返还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全文 2.《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4.《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5.《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7.《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蚌政办[2006]4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4]74号)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时办结,告知。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归档材料的监督检查,使其经办流程按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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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权力 | 集体合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4、《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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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权力 | 企业职工退管服务费收缴 | 《关于社区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劳社字[2003]73号:"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马鞍山市、淮北市、淮南市、铜陵市、安庆市八市区,按每人6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通过书面审查和调查形成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纸质申请表由受理部门盖章。 4.审批阶段责任:市人社局领导组研究审查、审批。 5.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待遇申报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待遇申报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待遇支付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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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权力 | 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 1、《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3、《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4、《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1996〕58号) 第二十八条:“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 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第三点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认真审核鉴定成绩,并将鉴定合格者成绩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劳资机构核准后,按照劳动部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劳资机构验印后颁发,由鉴定站(所)送交本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错误的;违规审查的。 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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