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0 10:10 来源: 怀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科室的,须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本局保密办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法规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本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科室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信息安全和内容要求
  (一)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二)在发布的政务信息中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信息的,各单位信息发布员要反复审核校对,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三)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写我局各类发布于公共平台的信息,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 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 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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