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发布时间:2021-10-25 16:09 来源: 怀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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