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清单

发布时间:2023-05-31 11:46 来源: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六条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9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股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受理环节责任: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和场地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许可的决定和法定依据。
4.决定环节责任:许可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想申请方送达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通知。
6.监管环节责任:许可机关对其活动情况进行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越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已发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中级培训层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由县(市、区)审批
2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或歇业的,应向原审批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6.2014年安徽省省级权责清单将行政审批类项目“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变更、注销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外。
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股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受理环节责任: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和场地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许可的决定和法定依据。
4.决定环节责任:许可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想申请方送达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通知。
6.监管环节责任:许可机关对其活动情况进行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越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已发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按营业执照核发层级划分,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三) 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 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调解仲裁股、政策法规股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申报非标准工时制的依据、受理机构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电话。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环节责任: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核意见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级: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县(市、区)级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4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股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受理环节责任: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和场地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许可的决定和法定依据。
4.决定环节责任:许可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想申请方送达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通知。
6.监管环节责任:许可机关对其活动情况进行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越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已发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按营业执照核发层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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