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领域信息公开标准
就业创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 |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区级 | 乡级 | 村级 | ||||||
(编码) | |||||||||||||||
1 | 就业创业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1.就业创业政策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0000 | 118001000 | 118001001 | 2.对象范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政策申请条件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政策申请材料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办理地点(方式)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7.咨询电话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2 | 岗位信息发布 | 1.招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1002 | 2.岗位要求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福利待遇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招聘流程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应聘方式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咨询电话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3 | 求职信息登记118001003 | 1.服务对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提交材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办理流程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服务时间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办理地点(方式)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咨询电话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4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118002001 | 1.服务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2000 | 2.服务对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提交材料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服务时间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办理地点(方式)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咨询电话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5 | 职业指导118002002 | 1.服务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服务对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提交材料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服务时间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办理地点(方式)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咨询电话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6 | 创业开业指导118002003 | 1.服务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服务对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提交材料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服务时间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办理地点(方式)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咨询电话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7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1.活动通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3000 | 2.活动时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参与方式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相关材料 | 4.《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活动地址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咨询电话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8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118004001 | 1.对象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4000 |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申请条件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申请材料 |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办理时限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7.办理地点(方式)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精准推送 □其他 | ||||||||||||||
9.咨询电话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9 | 就业登记118004002 | 1.对象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办理条件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办理材料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办理流程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办理时限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办理地点(方式)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7.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8.咨询电话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0 | 《就业创业证》申领118004003 | 1.对象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申领条件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申领材料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办理时限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7.办理地点(方式)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8.证件送达方式 | □精准推送 □其他 | ||||||||||||||
9.咨询电话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1 | 创业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118005002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5000 | 2.政策对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贷款额度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4.《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申请条件 | ■政务服务中心 | ||||||||||||||
6.申请材料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7.办理流程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8.办理时限 | □精准推送 □其他 | ||||||||||||||
9.办理地点(方式)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0.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11.咨询电话 | |||||||||||||||
12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18006001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6000 | 2.政策对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申请条件 | 4.《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 | ||||||||||||||
6.办理流程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7.办理时限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8.办理地点(方式) | □精准推送 □其他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0.咨询电话 | |||||||||||||||
13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118006002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政策对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补贴标准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4.《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申请条件 | 5.《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 ■政务服务中心 | |||||||||||||
6.申请材料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7.办理流程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8.办理时限 | □精准推送 □其他 | ||||||||||||||
9.办理地点(方式)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0.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11.咨询电话 | |||||||||||||||
14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118006003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政策对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补贴标准 |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4.《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5.申请条件 | 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 | ■政务服务中心 | |||||||||||||
6.申请材料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7.办理流程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8.办理时限 | □精准推送 □其他 | ||||||||||||||
9.办理地点(方式)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0.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11.咨询电话 | |||||||||||||||
15 |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 1.就业援助对象服务指南 |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6006 | 2.服务结果 | 2.《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6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发放 | 1.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发放标准 | 1.《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7000 | 118007005 | 2.办理流程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发放结果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7 | 专业技术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课程 |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令第2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9000 | 118009001 | 2.培训方式 | 2.《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81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继续教育情况统计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8 | 专业技术职称审核 |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公告 | 1.《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09002 | 2.评审结果 | 2.《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41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19 | 劳动保障 | 劳动用工备案 | 1.劳动用工备案的服务指南 |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10000 | 118010001 | 2.《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6〕47号)。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20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 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 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10002 | 2.受理方式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3.受理结果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21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办理指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10003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2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办理指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10004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23 |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 1.服务指南 | 1.《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118011000 |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 ||||||||||||||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 |||||||||||||||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 |||||||||||||||
■政务服务中心 |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精准推送 □其他 | |||||||||||||||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48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4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 |||||||||
256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8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5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60 | 行政处罚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第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6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6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6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6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6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6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6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7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71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72 | 行政处罚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73 | 行政处罚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74 | 行政处罚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27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77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7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7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8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8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8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285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
28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89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90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9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95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96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2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29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299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00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01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02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03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0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05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06 | 行政处罚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07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0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10 | 行政处罚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1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314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15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1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经济发达镇 | |||||||||
317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实施权 | |||||||||
318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仅赋实施权 | |||||||||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319 | 行政强制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32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32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22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23 | 行政处罚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24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25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26 | 行政处罚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28 | 行政处罚 |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加强巡查,以乡镇政府名义对发生在辖区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 ||||||||||
329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330 | 行政强制 |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 ||||||||||
331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县公安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县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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