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局长丁秀好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5 12:29 来源: 怀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县人社局组书记、局长丁秀好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如下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俗称“新农保”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不影响您将来养老金的领取,广大城乡居民应及时参保,已参保的居民要及时在自己的社保卡上预存保费,以便银行划扣。参保缴费是大事,不要耽误啦!

一、哪些人可以参保?

答: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温馨提示:凡符合城乡居保参保缴费条件,本人拒不参保缴费的,达到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首次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所属乡镇的城乡居保办公室办理登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内签字确认,然后预存足额保费即可。

三、缴费档次是什么标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行选择,每年缴费一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500元70元,缴600元补80元,缴700元补90元,缴800元补100元,缴900元补110元,缴1000元补120元,缴1500元补150元,缴2000元及以上的补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补缴保费不享受缴费补贴

四、困难群体能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参保,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本人也可以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3000元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的保费均正常享受缴费补贴

、我去年选择500元缴费档次,今年想交6000元,可以变更吗?

   答:可以。参保人持身份证到户籍地乡镇居保办或县居保中心都可以办理,按照变更后的金额存入缴费折即可。

、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7月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居民,直接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必须逐年缴费至60周岁,不得中断,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不满45周岁的,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郑重提醒:参保人应于到龄当月前将到龄当年及历年欠费足额缴纳,否则不能从到龄次月领取养老金,只能从保费缴齐的次月享受待遇

七、既参加城乡居保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后能领双份钱么?

答: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可一并办理两个险种的衔接手续,选择一种养老保险作为领取基金,将另一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金额合并进来,重复时段的缴费可以退还;不重复时段的缴费按规定合并累加后再养老金。

城乡居保养老金只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冲突,与其他的低保、五保、被征地、抚恤金、村干部待遇等都可以同时领取,叠加享受。

八、我户口迁出,养老保险能迁走吗?

答:可以转移。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算。已经领取待遇的,继续在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九、参保对象身故的,缴的保费可以退还或继承吗?

答:可以。参保对象在缴费或待遇领取阶段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含政府补贴部分)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法定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参保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45元。为去世亲属办理社保注销手续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故意不办理或延办理造成冒领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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