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蒋伟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问:今天请蒋局长根据日常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大家解读一下。
答:好的,首先我来介绍下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伤、残、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问:工伤保险既然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单位职工参保,那么工伤保险参保费用如何缴纳?
答:好的,我来简单说明一下。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需要强调的是,工伤保险不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问: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是对职工利益的一种最大保护。那么,职工遭受哪些事故伤害能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工伤认定情形以及视同工伤情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解读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重点解读: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因雨雪天气摔伤、避让车辆行人等单方事故不属于工伤;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本人负主要主要责任的也不是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再解读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点解读:充分保障职工最大权益。为防止被无限扩大,在时间、空间上予以界定,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我理解,这三种情形与本单位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不具有职业伤害的本质属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也是十分合理性,也是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吧。
答:对,理解比较准确。
问:听了蒋局长的介绍,我们清楚了什么是工伤保险,哪些情形才能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到哪里申请工伤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就是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有关工伤治疗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这个提醒很重要。但实际工作中,如果用人单位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单位领导出差不能签字审批、经办人病假或事假休息等等,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特事特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对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目前安徽省的延长时限为30天。
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主要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他材料在申请时,工作人员会一次性告知的。
从我们实际工作中来看, 这三项材料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工伤认定申请时,矛盾比较突出,主要是一些小微企业、私营企业未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用工不规范,特别是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职工伤害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甚至逃避责任,侵害职工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职工要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单、考勤表、上岗证等资料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问: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主要待遇有: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救治。职工发生伤害后,首先要医疗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其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负责护理等。
(二)伤残待遇。这部分待遇与伤残程度挂钩。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不同。具体是:
(1)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伤残津贴。鉴定1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1-4级比例90%,85%,80%,75%。
鉴定5至6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比例70%、60%。
(4)一次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分别(27、25、23、21、18、16、13、11、9、7个月)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20、15、10、8、6、4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35、20、15、10、5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视情况按比例支付。在职工解除合同时由单位支付。
(三)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问:从答介绍来看,工伤待遇确实比较高,这会不会有的单位或者职工,受利益驱使,弄虚作假,骗取工伤待遇的情况?
答:有。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在丰厚的利益驱动,一方面部分“非工伤”人员期望值过高,甚至出现单位和职工合谋骗取工伤待遇的现象。不过我们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会识破。工伤保险基金是专项基金,任何人、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挤占、挪用,更不得套取、骗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好的,首先我来介绍下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伤、残、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问:工伤保险既然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单位职工参保,那么工伤保险参保费用如何缴纳?
答:好的,我来简单说明一下。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需要强调的是,工伤保险不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问: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是对职工利益的一种最大保护。那么,职工遭受哪些事故伤害能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工伤认定情形以及视同工伤情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解读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重点解读: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因雨雪天气摔伤、避让车辆行人等单方事故不属于工伤;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本人负主要主要责任的也不是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再解读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点解读:充分保障职工最大权益。为防止被无限扩大,在时间、空间上予以界定,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我理解,这三种情形与本单位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不具有职业伤害的本质属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也是十分合理性,也是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吧。
答:对,理解比较准确。
问:听了蒋局长的介绍,我们清楚了什么是工伤保险,哪些情形才能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到哪里申请工伤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就是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有关工伤治疗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这个提醒很重要。但实际工作中,如果用人单位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单位领导出差不能签字审批、经办人病假或事假休息等等,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特事特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对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目前安徽省的延长时限为30天。
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主要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他材料在申请时,工作人员会一次性告知的。
从我们实际工作中来看, 这三项材料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工伤认定申请时,矛盾比较突出,主要是一些小微企业、私营企业未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用工不规范,特别是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职工伤害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甚至逃避责任,侵害职工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职工要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单、考勤表、上岗证等资料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问: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主要待遇有: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救治。职工发生伤害后,首先要医疗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其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负责护理等。
(二)伤残待遇。这部分待遇与伤残程度挂钩。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不同。具体是:
(1)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伤残津贴。鉴定1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1-4级比例90%,85%,80%,75%。
鉴定5至6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比例支付:比例70%、60%。
(4)一次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分别(27、25、23、21、18、16、13、11、9、7个月)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20、15、10、8、6、4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解除合同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35、20、15、10、5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视情况按比例支付。在职工解除合同时由单位支付。
(三)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问:从答介绍来看,工伤待遇确实比较高,这会不会有的单位或者职工,受利益驱使,弄虚作假,骗取工伤待遇的情况?
答:有。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在丰厚的利益驱动,一方面部分“非工伤”人员期望值过高,甚至出现单位和职工合谋骗取工伤待遇的现象。不过我们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会识破。工伤保险基金是专项基金,任何人、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挤占、挪用,更不得套取、骗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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