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9年9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蚌人社发〔2019〕26号)。省、市文件规定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2021年5月,我市出台《关于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的通知》(蚌人社发〔2021〕15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标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我市根据省级文件,及时出台了符合我市实际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这也有利于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省、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及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蚌人社发〔2019〕26号)。文件规定了“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为贯彻落实皖人社发〔2019〕15号和蚌人社发〔2019〕26号文件精神,做好加发城乡居民高龄基础养老金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省其他市城乡居民高龄基础养老金水平,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资金测算,征求了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对我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四、工作目标
为了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标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从2021年6月1日起,对我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五、主要内容(任务)
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有关事项:
1、范围和对象:我市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
2、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至7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2元;年满75周岁至8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
3、执行时间。2021年加发的高龄基础养老金,从本通知印发之日的次月起执行(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以后达到相应年龄的,从到龄次年的1月1日起,按照相应的标准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六、创新举措
我市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在以后达到相应年龄的,从到龄次年的1月1日起,按照相应的标准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发城乡居民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承担,各县由县财政自行承担。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工作,是为了让城乡居民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增强了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集中时间组织落实。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刘雪洁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2-885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