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反映“网格员签订合同”相关问题的回复
网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全市网格员工作问题的关心。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就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合同签订具体事宜可向所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您办理社会保险,您可依法向所属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我局也将积极关注网格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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