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怀远县精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X20243403210003号
怀远县精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你于2024年4月26日提出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9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专职从业人员。
通过现场核查,你公司提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申请,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规定的准予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请该公司持本决定书,于7日内到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行政许可窗口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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