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商务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怀远县商务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为加强我局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我局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1、根据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由我局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3、全县商务系统系统工作动态情况。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1、机关各股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应及时交由局办公室存档,预发布的信息经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重大信息、敏感信息须报分管领导审核,上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所有发布的文件通知须有文号,股室需要发布的公告须经分管领导审核。
2、本局各股室的政务信息全部须经过OA信息审核流程、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再由办公室发布。未经审核流程审批通过的信息,局办公室有权不予处理。
3、各股室对本股室发布的内容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一名信息员专人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工作,信息员在完成政务信息审核流程后,将信息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所有发布在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要及时记录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做好存档。
4、各股室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集中审核后发布。
三、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发布在网站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后台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四、信息安全和内容要求
1、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在发布的政务信息中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信息的,各单位信息发布员要反复审核校对,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3、本局各股室、局属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写我局各类发布于公共平台的信息,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股室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的,年底目标考核扣除相应分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