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商务局怀远县财政局怀远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怀远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0 11:18 来源: 怀远县商务局 浏览量:130 【字号:   打印

怀远县商务局 怀远县财政局 怀远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怀远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精神,现将《怀远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怀远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怀远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商务局       怀远县财政局   怀远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320


怀远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怀远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怀远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统筹用于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县商务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组织监督检查、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和绩效评价;县乡村振兴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账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怀远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年内未发现违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实施和支付

第十三条 商务局负责组织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共同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十四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在县政府网站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商务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资产权属登记和管护。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312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怀远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全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组织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管方案,建立自查自纠、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

(二)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三)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项目资产登记、维护保养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并形成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312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怀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期间利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商务牵头,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县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编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和项目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2.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闭环管理;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和项目监督,按要求进行项目的初步审核、上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3.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协助项目初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4.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项目初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申报的项目应聚焦本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要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要辐射带动县域商业建设整体提升,要优先支持完成“7个约束性指标

  对已获批过的其他中央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纳入申报支持范围。

  在县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怀远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周期从2022年被评为试点县的当年起20239月底前建成。

 

第四章  项目管理

  按规定将怀远县2022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上报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  县商务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可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  确实因故需调整储备项目库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  县商务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十四  项目建成投用后,县商务局按照要求,组织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进行项目的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做好结果的反馈,并呈报省级主管部门。

十五  项目验收应编制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需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

第六章     

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312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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