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政府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8 15:49 来源:怀远县审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政府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不断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水平,促进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和《怀远县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远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参加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的组织和人员,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相关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的廉政要求。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组织和人员,审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分或处罚。

第二章     一般性原则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党风廉政有关纪律,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通过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获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计监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礼貌待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第八条  逐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项目正式实施前,应当随审计通知书一起下发《审计组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反馈表》并按相关规定实行审计公示。认真对待群众举报,认真接受社会对审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投资审计对象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亲戚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为确保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科学划分审计机关与协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不安排协审人员担任审计组长(主审),关键环节的工作必须在审计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及控制

第十一条  计划立项风险点。中心及审计人员不得私自开展未经局领导批准的计划外项目。所有项目实施必须按照项目计划安排,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任务安排风险点。县审计局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协审项目任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参审单位。中心负责对协审机构的协审活动进行管理,不得私自委托协审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  资料交接风险点。审计资料的接收应当在中心办公场所办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心三方共同鉴证相关人员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资料的交接手续,并留有书面记录。审计中不得私自接受被审计单位资料,不得接受分包单位的资料。

审计实施过程中的补充审计资料应该先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并由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接收。

第十四条 现场勘察风险点。审计需要勘察现场时必须有2名以上审计人员、建设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在场,必要时监理单位也应当派员参加。勘察现场后应当对勘察结果如实记录、签字,关键部位应当留有影像资料。

协审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的项目,勘察现场时应当由中心组织,除协审机构人员外必须有1名中心人员在场。协审机构和人员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就相关审计事项进行联系。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风险点。协审机构和人员必须向审计机关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经中心复核同意并下发《核对通知书》后方可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事项核对。协审机构和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事项核对。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核对风险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核对审计事项时应当在审计机关办公场所内进行,协审项目还应当在中心人员监督下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请建设单位参与。

每次审计事项核对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对记录单》。审核初稿、核对记录单、审核终稿要有勾稽关系,并互相印证。中心应当对审计结果按照程序进行复核。

坚持每两周一次的投资审计例会制度,各审计组成员全部参会,汇报阶段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看法、下一步工作安排,参会人员均应发表意见,集中分析研究问题,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风险点。审计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审计报告应通过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后,报审计机关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制发。

第四章   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廉政风险防控负总责,负责督促审计人员认真执行操作规范,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及时报告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局纪检组负责审计纪律督查,完整归集审计项目实施中的业务管理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等有关资料,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对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经调查属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局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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