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24 17:00 来源: 怀远县审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厅纪检监察室和人事教育处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经调查确定情况属实的,由厅纪检监察室和人事教育处提出追究建议,上报厅党组。经调查确定情况不实的,由调查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向署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