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怀政〔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修订主要对依据的政策文件、深化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年度项目计划追加、对社会中介核查等条款进行了完善调整。修订后的《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怀政〔2017〕10号)同时废止。
2021年9月14日
怀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审办发〔2021〕5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蚌政〔2016〕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重要性
(一)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审计工作,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严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强化审计成果利用,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动审计工作创新,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审计工作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好地服务发展改革等工作,为打造皖北最美县城,建设美好幸福怀远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建立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审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积极推动建立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
(二)强化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围绕财政体制改革,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计,重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5年内轮审一遍,实现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和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全覆盖。
(三)深化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构建以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主导,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辅助,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形成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加强对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突出重点,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涉及重点民生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审计,由县审计局直接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自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严格依照规定,选择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县审计局将按照一定比例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并对相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业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使用意见书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在审计(审核)报告出具后30天内报审计机关备案。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依据《怀远县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遵循分级负责、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应审尽审的原则,对全县县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扩大任中审计比例,推行领导干部离任事项交接制度。乡镇(区)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一个任期内审计1次,任期满3年的原则上安排1次任中审计,参照任中审计结果酌情安排离任审计;管理使用资金资产资源规模较大和行使经济管理事权较大的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满3年审计1次,审计方式上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交接、离任审计相结合;其他县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结合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情况,原则上一个任期内酌情审计1次。乡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社会力量参与,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县级主管部门(单位)要依照《怀远县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开展所辖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与财政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等相结合,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并充分利用好相关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以保证审计工作深度、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实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全面整合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采取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
(六)推进重大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全覆盖。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以专项资金运行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主线,进一步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力度,强化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镇(区)落实监管职责情况的审计(调查)监督,实现对涉及民生等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全覆盖,每项政策措施实施期间,相关资金至少审计1次,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七)探索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土地、农业、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逐步实现国有资源全面审计。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推进国有资源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性投资审计、重大专项资金审计有机结合,促进国有资源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严格保护、有效监管。
三、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
(一)加强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认真组织对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关注重大项目落实、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等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严肃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政令畅通。
(二)促进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密切关注财政、民生、国有资产、资源环境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特别是政府性债务情况,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服务政府宏观决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及时堵塞漏洞,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促进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
(三)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把问效、问绩、问责贯穿审计工作始终,综合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揭示和查处严重铺张浪费、重大资源毁损、环境污染及效益低下等问题,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财政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钱用对地方、用出绩效。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及省委“三十条”、市委“二十八条”和县委“二十一条”要求,加强“三公”经费、机构编制、会议组织、评比表彰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监督,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四)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审计的根本目标,重点关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关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关注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秩序等公共制度的建设情况,加强对涉农、社保、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促进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服务公平合理分配,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密切关注权力行使与责任落实,促进理好财、用好权、尽好责。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揭示和反映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六)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查深查透查实,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关键环节,揭露和查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规避招标投标等行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认真追责。注重源头反腐,认真研究和分析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推动完善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
(七)促进法治怀远建设。着力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揭示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切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认真反映法规政策不衔接、不配套、不符合基层实际,甚至阻碍科学发展等问题。积极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的建议,促进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
四、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公开,提升审计成果利用水平
(一)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1、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过问督促整改;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同时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汇总后每年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建议。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县政府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国家、省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督查督办事项,年终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要建立完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工作机制,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共性问题,要采取专项治理等措施,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机关要按照《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规定,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逐步规范公开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果都要按规定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推动实现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提升审计成果利用水平。
1、健全审计成果利用机制。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报告、移送和整改督办等重点环节制度,形成部门各负其责、优势互补的审计成果利用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主管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2、推进审计成果转化利用。审计机关要紧紧抓住事关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推进政策制度完善。要科学统筹审计成果实现方式,既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督力度,扩大审计成果,又要注意趋势性、苗头性问题,通过以点带面提升宏观决策服务效果。
五、推动审计工作创新,提升审计能力
(一)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1、改善审计信息化工作环境。各部门、各单位在发展电子政务时要加强与审计应用建设发展衔接,为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预留空间和条件。各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及时、全面地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财务、业务和管理、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以保密等理由拒绝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大数据集中力度,并对获取的数据资料严格保密。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2、夯实审计信息化建设基础。按照国家“金审工程”统一部署,继续完善审计管理、审计实施和审计交流三大平台。推动建立一套以审计专网为基础的上联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横联重点被审计对象的立体化网络框架。完善网络安全系统,保障审计网络和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推进审计指挥中心和移动办公系统建设,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数据式审计的实现途径和方式。
3、推进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关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功能的可靠性、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研究因信息系统缺陷导致的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等风险,维护经济安全。
(二)推动审计工作创新。
1、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计划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深入开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力度。加强审计力量建设,建立审计专家库,整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资源,为审计全覆盖提供人力保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结合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重点核查。
2、创新审计管理。审计机关要以实现审计全覆盖为目标,积极探索多视角分析、多专业融合、多方式结合、多技术运用的审计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审计效率。进一步统筹审计资源,对系统行业和同类项目实行“捆绑式”审计,推行扁平化管理。探索政策理论研究、数据挖掘分析和审计核查取证协同监督方式,着力推行多形式的审计组织方式,不断改进审计现场管理方法,切实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3、创新审计技术。借助新型科技手段,逐步实现信息技术应用在审计业务领域的全覆盖。加强跨行业、跨部门、跨年度数据的交叉审计、集中分析,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度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1、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将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审计机关专业力量。有序合理安排审计机关业务人员补充、更新和交流,保持审计队伍稳定和活力。严把进人关口,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人员比例,提高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比例,提高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提高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人员比例,加快审计队伍专业化进程。依照规定配备审计机关负责人。
2、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严格审计人员职业准入条件,招录审计人员可以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严格执行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审计人员职业意识,培养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强化审计实践锻炼,提升审计人员职业能力。培育审计人员职业精神,规范职业行为,树立职业形象。加强审计人员职业保障。
3、加强审计队伍作风建设。落实“严、细、深、实、快”的要求,从严管理审计队伍,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审计“铁军”。审计机关应当严格内部管理,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计工作环境
(一)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1、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和干扰审计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并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以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信息,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与审计监督无关的事项。
2、加强审计工作联系。推进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审计预警功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早发现问题、自觉改正问题、主动防止问题、最大限度不出问题,推动审计监督成果转化为服务成果、审计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
3、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检察、财政(国资)、税务、人社、住建、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在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促进工作开展。各部门应积极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电子数据资料,以利于通过数据比对、筛选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能、效果;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也要加强利用和存储管理,保证有效利用和数据安全。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情况,督办审计移送事项查处工作。年度审计计划下达后,相关部门需追加的审计项目,应视审计力量情况,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后,报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由审计机关有序安排。
4、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更要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要重视和支持内审协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健全监督检查机关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监督结果,避免重复检查、监督对基层工作的干扰。
2、严肃整改问责。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3、维护审计独立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依法查处问题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怀政[2021]24号关于印发怀远县瓶装液化石油气涉嫌垄断经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