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审计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30 11:37 来源: 怀远县审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其他权力

审计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监督电话:0552-8211672

 

2

其他权力

要求报送资料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有关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管理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保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管理不善,造成被审计单位资料丢失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监督电话:0552-8211672

 

3

其他权力

审计处理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6.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监督电话:0552-821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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