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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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审计单位具有《怀远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被审计单位具有《办法》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的 |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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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具有《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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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其发生额在10万元(含)以下,或者具备《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其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的,或者具备《办法》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的 |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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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其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或者具备《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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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各档处罚金额均包含上限金额,不含下限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