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审计局怀远县统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同协作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各股室(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蚌埠市审计局、蚌埠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审计监督和统计监督协作机制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经协商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同协作的工作意见。
一、强化沟通联络
(一)加强沟通会商。县审计局和县统计局在制定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时,要加强事前沟通,采取书面通报、会商交流等形式,征求对方意见。双方定期对有关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研究监督协同配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工作协作的重点内容,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信息互通。县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县统计局提供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监测评价和统计巡察等情况;县统计局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统计督察整改情况等,可以报送审计机关,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依据。县统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县审计局提供与被监督乡镇或部门单位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加强协调联络。县审计局和县统计局要各指派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工作协调,县审计局综合法规室、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络,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问题线索的移送、接收工作,定期反馈移送查处结果,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提请领导会商解决。
二、强化问题线索移送
(一)线索移送要及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属于统计机关监督管辖范围的,县审计局应当将问题线索以书面形式移送县统计局查处。统计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县统计局应当将相关线索以书面形式移送县审计局查处。
(二)畅通移送渠道。审计机关与统计机关之间移送问题线索,属于上级机关管辖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同级移送。对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指向暂不明的问题线索,县审计局和县统计局应在移送前,就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移送管辖是否恰当等相关事项进行协调会商。
三、强化监督协同联动
(一)加强监督协同。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将相关乡镇、部门单位是否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重点关注内容,需要统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县统计局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统计监督过程中,应将审计提供的情况作为重点关注内容,需要审计机关协助调查的,县审计局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加强线索查处。对于统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县审计局正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或已经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应当作为重要事项进行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县审计局应当根据问题性质、工作安排等进行综合研判,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决定立项的,县审计局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结束后10日内,分别将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果文书送交县统计局备案。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在作出决定7日内书面通知县统计局,并退还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县统计局应当对移送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决定立案,结案后7日内,县统计局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审计机关备案。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在作出决定7日内书面通知县审计局,并退还相关证据材料。
四、强化结果共享
县审计局和县统计局要加强协同配合和成果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作为开展监督、制定计划、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要强化资源统筹,相互支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所长,探索建立监督专业人才库,注重在开展监督协同中培养、锻炼干部能力。同时县审计局和统计局在办理线索移送和开展日常工作协作时,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在工作协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本意见由县审计局、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