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抽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食品药品抽检经费的管理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 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药品抽检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 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专项用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抽查检验经费, 包括食品抽检经费和药品抽检经费。
第三条 抽检经费实施期限至 2024 年,期满根据中央和我省 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抽检经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市场监 管和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结合全省食 品药品安全规划和监管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食品药品抽检经费 预算,并纳入预算全面管理。抽检经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遵 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并体现国家 和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做到专款专用。(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省和市、县(区)各级财政、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抽检经费实施分级管理。(三)注重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 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因素之一,与 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费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 预算并下达,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加强经费管理工作等。 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分别提出食品和药品抽检 经费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或审核市、县(区)编报的区域绩效目 标,汇总编报抽检经费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区)市场监 管、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抽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和具体项目实施工 作,对抽检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等。 市、县(区)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 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经费,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 作等。
第二章 经费分配
第六条 食品和药品抽检经费全部用于补助市、县(区),采 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 食品抽检经费分配的业务因素指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权重 80%),绩效因素指上一年度食品抽检工作考核结果(权重 20%)。 药品抽检经费分配的业务因素指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权重 80%),绩效因素指上一年度药品抽检工作考核结果(权重 20%)。
第七条 对某市(县、区)抽检经费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区)食品抽检经费数额=某市(县、区)食品抽检 任务量/∑各市、县(区)食品抽检任务总量×食品抽检经费总额 ×80%+某市(县、区)上年食品抽检工作考核得分/∑各市、县(区) 上年食品抽检工作考核得分×食品抽检经费总额×20%。 某市(县、区)药品抽检经费数额=某市(县、区)药品抽检 任务量/∑各市、县(区)药品抽检任务总量×药品抽检经费总额 ×80%+某市(县、区)上年药品抽检工作考核得分/∑各市、县(区) 上年药品抽检工作考核得分×药品抽检经费总额×20%。
第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食品药 品抽检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后,应及时将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分 解下达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食品药品抽检范围包括:日常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抽 检、评价性抽检、应急抽检、执法抽检、专项抽检等。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抽检经费主要用于与食品药品抽检直接相 关的成本性支出、专家对抽检结果进行论证(分析)的会议费和 劳务费支出以及其他与抽检相关的支出。在确保相关抽检任务完 成的情况下,也可用于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支出。涉及政 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抽检直接成本包括抽样费、购样费、水电 费、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一次性实验耗材和多次性低值实验耗材等与食品药品抽检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抽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在职和 离退休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 运维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抽检工作的领 导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做好实验耗材的采购、 验收、保管、领用和清查工作,确保耗材安全,避免浪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 关规定,在省级预算编制阶段分别报送抽检经费绩效目标。绩效 目标原则上随同经费下达,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经费绩效运行监控机制, 根据市、县(区)绩效自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评价 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抽检 经费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 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部门按职责分 工加强对抽检经费使用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 标实现程度开展动态监控。年度终了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总结 和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绩效自评报告分别上报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 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工作职责对食品药品抽检经费实施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食品药品抽检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食品药品抽检经费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 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 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抽验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89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