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 化”(以下简称“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食品药品 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由省财 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统筹用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 一体化建设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 建设项目资金和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城乡一体化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4 年,期满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 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城乡一体化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市场监 管和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结合全省食 品药品安全规划和监管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城乡一体化建设专 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预算全面管理。城乡一体化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 并体现国家和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做到专款专用。(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省和市、县(区)各级财政、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乡一体化资金实施 分级管理。(三)合理分配、注重绩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 加强经费管理工作等。 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提出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或审核相关市、县(区)编报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编制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指 导市、县(区)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 管理和具体项目实施工作,开展相关考核等。市、县(区)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 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经费,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省政府对市县落实食品安全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食品安全目标管理、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考核、评选结果及相关奖 励、补助标准,结合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薄弱环节 等因素,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县(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报告数,监测 报告质量、监测核查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综合排名等情况,结合 支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薄弱环节等因素,提出药品安 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城乡一体化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后,应及时将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 达同级相关部门。
第九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城乡一体化能力 建设、安全监测,提升服务能力和监测能力,包括:(一)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药品安全示范城市、食品安 全示范县创建,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能力建设,促进监 管资源城乡配置均衡化、监管服务均等化;(二)贯彻食品安全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食品药品安全 工作目标;(三)补助城乡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四)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在省级预算编制阶段分别报送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原则上随同资金下达,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 据。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 制,根据市、县(区)绩效自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 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 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部门按职责分 工加强对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动态监控。年度终了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 题及工作建议等。绩效自评报告分别上报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 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工作职责对城乡一体化资金实施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城乡一体化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城乡一体化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 157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