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4-26 17:11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县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县防范、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蚌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怀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1.5预案体系

  1.5.1《怀远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之一,是本县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是指导经济开发区、乡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编制相应预案的规范性文件。

  1.5.2经济开发区、乡镇应当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经济开发区、乡镇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信息报告流程、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等。

1.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视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种设备危险源状况,制定单位内部应急救援预案。

1.6事故风险分析

我县登记在用特种设备除客运索道设施外的7类设备截至2021年底共计5000余台(件)。主要特种设备事故风险为承压类设备的爆炸、泄露等,可能涉及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货倾覆;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大型游乐设施的高处坠落、碰撞伤害、高空滞留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失控故障等。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是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政府授权决定和部署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县市场监管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长任总指挥。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由县政府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总指挥,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怀远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4工作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主管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县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并作为本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县政府报告本县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组织编制本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负责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一般情况和信息。

  (4)组织、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县应急办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5)承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6)对事故进行初步甄别和调查,提供事故初步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数据,提出防止事故扩大的建议。

7)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家咨询机构

  组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维保以及化工、燃气、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应急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事故的调查。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建立特种设备数据库,确定重点监控单位和区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报告。

3.1.2各乡镇政府、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责任区域内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迅速报送重要信息。

3.2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特种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受理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3 县特种设备应急机构设立报警电话12315并向社会公示。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县特种设备安全监测信息和《蚌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决定进入预警程序。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执行。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市、省有关部门研判。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由市应急办或市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

3.3.3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4 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 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级)预警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市场所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县市场局报告,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于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由市、县各级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基层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口头半小时、书面一小时的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事发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即时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3先期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接到报告的县应急办和市场局应第一时间做出响应,积极参与前期处置。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乡镇的,要同时向相关县、乡镇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台办、外(侨)办或旅游局。

   4.4 应急决策

  县市场监管局或有关部门接到较重(级)级别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建议县政府在启动必要处置方案的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县应急办启动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管委会、乡镇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和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

  (6)波及到相关县、乡镇时,及时予以通报。  

  4.5应急响应

  4.5.1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级)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事发地区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对事故进行评估,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生较重(级)级别及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时。启动县级及以上应急预案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机构;当超出县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请求市政府和市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同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

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服从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4.6.2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7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县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市市场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事故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报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4.8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1.3遭受损坏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5.1.4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调查与评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3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县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县外办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6.2培训

  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6.3演练

  6.3.1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综合演练。

  6.3.2演练前应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4奖惩

  6.4.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4.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预案管理

  6.5.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和解释,报县政府备案。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组织制定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进行有效衔接,并送我局备案。

  6.5.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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