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三季度(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行政裁决书
行政裁决信息摘要
案号 |
蚌怀知法裁字〔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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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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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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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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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2UJ85R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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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计振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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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种类 |
侵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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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内容 |
责令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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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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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裁决日期 |
2022年9月5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行政裁决书
案号:蚌怀知法裁字〔2022〕1号
请求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金辉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委托代理人:李奇
被请求人: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计振国
住所:怀远县万福镇刘圩街道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白酒酒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号:201530217495.9)
请求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就其“酒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专利(专利号:201530217495.9)与被请求人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6月2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2年 8月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李奇和被请求人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负责人计振国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称:
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与请求人外观专利产品(酒盒)相似的白酒产品:“原浆16”白酒,对请求人的白酒“酒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专利实施了侵犯行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辩称:
涉案的“原浆16”白酒不是其生产的,其仅仅只是销售。且对所销售的白酒是否侵犯他人专利事先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
被请求人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销售的“原浆16”白酒酒盒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的酒盒外观高度近似。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的酒盒外观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在有效期。该专利权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使用该专利。
以上事实有:(专利号:201530217495.9)的专利证书、涉案“原浆16”白酒酒盒照片等佐证。
本局认为:
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销售 “原浆16”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怀远县万福淮商超市刘圩店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陆娇娇
审 理 员:胡林光
审 理 员:杨凯
2022年9月5日